校园内青少年犯罪一瞥 规则教育刻不容缓 4

校园内青少年犯罪一瞥 规则教育刻不容缓 4

十三、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认为其被陈某某辱骂,纠集楼某某、黄某某(均为未成年女性),到光泽县某中学找该校学生陈某某(女,未成年)欲行报复,因陈某某警觉躲藏,林某某等人寻找未果。当日20时许,林某某通过他人将陈某某约出并带到光泽县某超市后面的巷子里,林某某与楼某某先后对被害人实施摔耳光、拉扯头发等殴打行为,致使被害人鼻子流血,此后,林某某叫被害人“把衣服脱光”,陈某某因害怕哭泣而不敢反抗,遂将衣裤脱光,林某红、与楼某某及在场的另二名女学生对被害人围观取笑。其间楼某某使用手机对陈某某的裸体拍摄了十余张照片,尔后将照片通过手机蓝牙传送给在场人员。当晚被害人陈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到医院就医,法医鉴定,陈某某的鼻部及面部的损伤为钝物伤,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楼某某与林某某等人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将手机中被害人的裸照删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某、楼某某系初犯,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以及案发时在场人员均为女性,被害人裸照被删除,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情节,结合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强制污辱妇女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花季少女,事件的发生令人震惊与痛心。审理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楼某某与林某某的父母均离异,二人自幼均缺少监护人的有效监管,祖父母对其过于溺爱,管教乏力,其处在青春期缺乏正确的引导,思维叛逆,行事任性,法制观念淡薄,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而被害人陈某某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明知林某某等人案发当日下午已到学校欲对其报复,当晚亦轻率应约外出,身处险境后亦不懂呼救、逃跑。本案再次提醒我们,为人父母者应当提高责任意识,不仅应当保障孩子的物质需要,亦应当重视孩子的心理成长,加强人生观的正确引导,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学校亦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尤其女学生应当懂得自尊自爱与尊重他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十四、陈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时年16周岁)在其宿舍楼的409寝室,因琐事被李某某等人殴打。后,被告人陈某为报复,从其403寝室拿出一把水果刀到409寝室外持刀将李某某逼退至412寝室内后将李鑫森的脖子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受伤致气管破裂、食管全层破裂,并经手术修补,评定为重伤二级;同时致纵膈气肿(自行吸收),评定为轻伤一级;颈前部皮肤创口疤痕7.3cm、甲状腺挫裂伤、右侧胸腔少量积气,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受轻微伤。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综合以上情节,对陈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连环校园暴力案例,由一个“轻”暴力导致了本案的暴力犯罪行为。本案的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校园暴力行为,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同校同学,法律意识淡薄,又处于青春期年轻气盛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而导致打架事件,进而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本案中,鉴于被害人对于犯罪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同时陈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第一时间报警,联系年级老师,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主观恶性较小,并非蓄意伤害,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陈某判处缓刑,给予其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并希望能够以此给予在校学生一个警示教育,让同学们懂得如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如何相互尊重。

十五、卓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卓某某(男,时年14岁)在沙县某中学教室上课时,因课桌间距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男,时年14岁)发生口角,并受到被害人的威胁。被告人因害怕被王某某殴打,次日去学校上课时从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藏在衣服口袋。当日8时50分许下课期间,被害人在教室从被告人身后拍被告人的头,二人遂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随手掏出水果刀将被害人刺伤。经沙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被告人案发后在校保卫处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给被害人人民币71 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校园内因同学纠纷而引发暴力侵害的典型案例。根据法庭审前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但性格内向,与同学缺乏交流。案发时,因课桌间距的琐事和与同班同学产生纠纷,被害人用言语对被告人进行威胁恐吓,被告人因害怕被殴打而携带水果刀上课,最终酿成严重后果。此类案件反映了,部分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行事冲动,不能采用合理的方式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注意提高他们的沟通相处能力,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十六、黄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因对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在其就读的中学内喝酒并收其酒钱心生不满,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提出要教训对方,之后由黄某某、李某某吩咐几个低年级的学生找来三根铁棍,四被告人在该校操场边的小路,采用铁棍敲和用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实施殴打。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为重伤,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叁级。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接到永安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2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四被告人赔偿受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合计88814元,赔偿受害人魏荣增经济损失合计22460元。

(二)裁判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将他人打致重伤或轻微伤叁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作用大小依法分别予以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其中三被告人还主动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四被告人均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均较好,悔罪程度较深,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一月,缓刑五年至三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即将毕业的初三学生在校园内持械殴打伤害他人的刑事案件。四被告人对闯入校园喝酒并滋事的校外人未能理智对待,及时报告老师或校保卫科,而是在与其发生口角后产生报复他人的心理,加上自身控制力弱,冲动,辨别是非能力又差,从而酿成悲剧的发生,既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也将自己送入监牢。在法庭帮教下,四被告人认识到平时不注重学法,法制意识淡薄的严重后果,并表示要真诚悔改。为了给四被告人一次悔改的机会,不影响其继续升学和日后就业,法庭均判处缓刑。然而经此一事已严重影响到其学业的完成,最终四被告人均未考上高中,告别了多姿多彩的学生时代,人生轨迹也就此改变。因此,加大在校生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单单是学校、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此类的校园悲剧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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