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穿越鐵道被高鐵擠壓致死,家屬向高鐵站索賠82萬遭駁回,你認爲合理嗎?

內心Blank


我認為男子穿越鐵道被高鐵擠壓致死,家屬向高鐵站索要82萬遭駁回,是合情合理的。

1、眾所周知,我們在月臺上等火車、地鐵的時候,一定要站在黃色安全線外等待,防止在擁擠中跌落月臺,同時切忌穿越鐵軌,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可他卻違反規定擅自穿越軌道,導致被高鐵擠壓致死的嚴重後果,因此是自食其果。


2、高鐵站已採取了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並給予了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楊某隻要遵守相關規則,沒有擅自闖入危險區域,就不會發生此次事故。

3、在發現楊某穿越鐵道時,動車司機馬上採取了緊急制動並鳴笛警示,但是由於車輛過重,慣性太大,距離太近,男子慘死的悲劇還是未能避免。


4、事故發生後,急救中心人員、派出所民警、消防人員都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對傷者進行救援,採取的相關應急救助措施都是及時的、得當的,可惜傷者受傷嚴重,未能擺脫死神。

楊某的死亡固然值得惋惜同情,但是因為他自己不遵守高鐵交通規則而造成的後果不應該讓高鐵站承擔。

逝者已去,楊某的家屬悲痛之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完全是因為楊某漠視高鐵交通規則而致死卻向高鐵站索賠是行不通的。不但不該索賠而且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死者楊某的行為已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調查,對於死者造成的車次延誤、車身刮擦受損、營救時破拆站臺、120急救等等經濟損失和費用,應該判決有其家屬承擔!法律不應同情死者,更不應因其死亡而免去他的法律責任,公平公正的判決才能讓死者家屬明白,不要認為人死了鐵路單位就得賠錢,說到底,該賠錢的是死者家屬!

死者妨礙了公共治安、破壞列車正常行駛、應補償列車司機心理損失費,還有所有乘客因列車的延誤造成的損失是無法估量的。如果因為楊某的行為造成了列車脫軌事故,造成乘客的傷亡,那這個責任他一家人來擔當嗎?他一家人擔當得起嗎?還有臉去索賠,有沒有是非觀念!

這就相當於一個人要跳樓,從二十樓跳下去,難到你要去告開發商,你的樓建的太高了,地板太硬了!真是無語!

如果這都可以告贏,那麼所有的鐵路馬路都要做成全封閉的、江河湖海也要蓋上蓋子、樓房下也要佈滿充氣氣墊……等等;要不然臥軌自殺的、跳水自殺的、偷摘果子失足墜地致死的都來告人家防護不周了。

記得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老虎傷人”案,當事人趙女士在猛獸區違反規定擅自下車導致自己受傷,其母親被老虎咬死。事後,趙女士把動物園告上法庭並索賠156萬元,最終敗訴!

類似的案例很多,但判決結果讓看到法律還是公正的,同時提醒所有人,遵守規則很重要,否則後果自負!


天使寶貝樂樂


記不記得是哪個高鐵站,一個姑娘也是在列車即將駛過時突然跑向線路正想跳下時被站務員抓住,半個身體已經掉入站臺下方了,幸虧站務員急中生智順勢倒地緊緊拖住,另一站務員發現後迅速跑過來協助把姑娘拉了上來,挽救了一條性命。原因是姑娘遇到挫折而輕生,自殺未果。如果姑娘真的死了並且家屬索賠,是不是鐵路也得賠?顯然不應該賠。本案的情況和姑娘臥軌自殺行為有點類似,不論死者是自殺還是搶越線路死亡,總之都是自己的過失行為導致的死亡,並且鐵路方面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都盡了。死者距離行駛的列車頭部僅有幾十米的情況下突然跳下去,現場工作人員也難以控制,就是幾秒鐘的時間,根本來不及挽救。鐵路無過錯,當然對乘客的死亡沒有責任。


能量十十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死了人不一定能要到賠償!今後這樣的判決可能會越來越多!


2017年3月26日下午3時43分,上海虹橋至漢口D3026/7次列車在到達南京南站,進入21號站臺時,一年輕男子突然從對面22號站臺跳下,橫越股道,試圖翻上21號站臺未果,被夾在D3026/7次列車1號車廂與站臺之間。南京南站稱,事發後,列車停車,車站工作人員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門到現場開展救援,在救援的過程中,120醫生宣佈該男子死亡。


死者家屬將鐵路上海局集團及鐵路南京南站告上法庭,認為上海鐵路局集團及南京南站應承擔 80% 責任,即賠償近82 萬元。死者家屬認為南京南站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死者穿越鐵道,涉嫌失職;此外,南京南站的站臺沒有設置安全門,應承擔一定責任。

南京站方面稱,在發現死者試圖穿越軌道後工作人員即吹口哨提醒,但未能奏效;關於家屬提出應設置安全門的問題,經調研後發現,當列車以高速通過站臺時,列車與安全門之間會形成氣壓差,可能誤傷站臺等候的旅客,因此目前尚不具備裝安全門的技術條件。

法院一審認定,南京南站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與警示義務;事後救助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求。一審法院認為: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車站已採取了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並給予了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因此,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對這樣的判決結果,我個人持支持態度,畢竟一個成年人橫跨鐵路線,這不是站方能立即攔住的,當事人自置於風險中不能讓別人擔責。除非事後救助時站方未盡到及時採取措施的職責。但目前也沒這樣的證據。


一直以來在處理一些涉及人身傷亡案件時,我們的司法系統經常會出於各種原因考慮,讓無過錯的相關方承擔一定責任,畢竟死者為大。這一方面是不夠公平,另一方面也確實不足以給一些警示。包括這個案子在內,最近看到的判例,越來越多的案子不再簡單尊循“誰死誰有理”、“人家都命都沒了,你就賠(補)償點錢吧”的思路了。這是種好現象,一切還是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的好!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我不知道是否找到死者的遺書,我覺得此人有自殺的嫌疑,本案不光是不給他賠償的問題,較真起來,鐵路的損失都應該用死者的遺產賠償的。


這個判決也是近年來少有的真正具有法治思維的案例,這個案例法院排除了很多幹擾,尤其是去除了誰慘誰有理,誰窮誰有理,誰弱勢誰有理,誰可憐誰有理的思維模式,而完全依照法律,根據事實和證據進行裁判,做出了一個經典的司法判例。


我們看本案的一些事實,死者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時,其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餘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後完全停穩,屬合理距離。我們在此不如質疑這個人到底是要穿越線路還是要自殺,我們甚至無法理解當車僅有幾米距離的時候,他為什麼要跳下軌道。



事故發生後,鐵路一方也做了應有的工作,並無任何過錯,這其中包括,15時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工作人員電話,“120”急救於16時05分到達。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員報警,並於15時49分到達處警。民警於15時53分撥打“119”消防電話,消防人員於16明09分到達現場並開始制定破拆方案,於17時50分將楊某移出站臺。


死者家屬將鐵路告上法庭,認為他們應承擔 80% 責任,即賠償近82 萬元。死者家屬認為南京南站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死者穿越鐵道,涉嫌失職,此外,南京南站的站臺沒有設置安全門,應承擔一定責任。這兩個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別忘了這個死者是成年人,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至於設置安全門就更荒唐了。


韓東言


終於塵埃落定,為了便於各位讀者瞭解法院的判決思路,我引用部分法院觀點供各位參考:

法院認為:楊某在事故發生之前,所處區域較為寬敞,在站臺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臺,事發突然,並無前兆站臺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後,奔跑過去並進行喝止。本案情況屬突發事件,無法預見並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關於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的問題,法院認為:

事發時列車及時採取了剎車(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現場示意圖顯示,受害人揹包及手機位於合寧高鐵K304+128米處,機車停車於合寧高鐵K304+163米處,距正常機車停車位93米。當次列車自重及載客重量質量約為400噸,質量巨大,慣性大。楊某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時,其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餘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後完全停穩,屬合理距離。事故發生後,15時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工作人員電話,“120”急救於16時05分到達。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員報警,並於15時49分到達處警。民警於15時53分撥打“119”消防電話,消防人員於16明09分到達現場並開始制定破拆方案,於17時50分將楊某移出站臺。故被告在事故發生後,已盡其所能,所採取的應急救助措施並無不當。

對於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

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車站已採取了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並給予了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因此,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二、個人看法如下

其實本案主要的三個關鍵問題在於:

  • 第一、車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與警示義務;
  • 第二、車站在事發後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
  • 第三、楊某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多少。

就目前已經查明的事實真相來看,楊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並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很顯然楊某在能夠自控自己行為的情況下,跳入軌道導致悲劇發生,系自陷風險的行為。

而且本案中南京南站在地面、廣播以及引導員的指引下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並且在事發後第一時間進行了必要的應急處置,可以說南京南站在事發後第一時間窮盡了各種救濟方法,但是仍然未能挽回悲劇的發生,那麼車站即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作為一名成年人,退一步說即使車站未在車站進行安全提示義務的情況下,其應當知曉跳入鐵軌的後果可能性,所以如果判罰南京南站需要承擔責任的話,那麼我認為也不符合公平正義。

最後,社會的規則需要每一個人共同遵守,例如不橫穿馬路,不闖紅燈等基本的常識,倘若都不能遵守,發生的意外情況下,那麼很顯然違反規則的人應當對此承擔全部責任,這是法律教育作用的必要性,也是公民自我安全意識的最低要求。


麋鹿說法


簡直不能更合理了。

家屬要求高鐵站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安保義務。首先我們分析高鐵站是否對乘客的安全盡責。

很多人認為顧客只要營業場所受到了傷害,該場所都需要承擔安保責任,其實不然,營業場所只有在未盡到安保義務導致顧客受到傷害時才需要承擔安保責任。不同的傷害類型,營業場合所需要承擔的安保義務不同。

如顧客在場所摔倒受傷,認定場所是否盡到安保義務在於場所是否安排工作人員定時清掃地面積水、油漬,是否設立警示牌:地面溼滑,注意安全。

如顧客在場所受到他人傷害,認定場所是否盡到安保義務在於對於他人的傷害行為,場所工作人員是否及時阻止。

對於本案的情形,高鐵站的安保義務在於是否設立警示牌提示不得翻越鐵道線,乘客在翻越時是否有工作人員及時對其進行阻止。

再任何一個火車站站臺,肯定都是設置了不得翻越鐵道線的警示牌的,並且在本案中,乘客在翻越時,工作人員及時前往阻止了,只是未能來得及阻止。因此,高鐵站的安保義務是盡到了的,無需承擔安保責任。

此外,即使高鐵站需要承擔安保責任,也無需賠償82萬元,造成奔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乘客翻越鐵道線的行為,由乘客自己承擔主要責任,安保責任只是一種補充責任,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三成。因此,即使高鐵站需要承擔安保責任,亦之賠償25萬元(所有82萬元的賠償款都能夠認定的前提下)。

當前有很多人,出門摔倒了找市政賠償,偷摘水果摔倒了找公園賠償,與其絞盡腦汁讓別人為自己的錯誤買單,不妨多注意自己的行為。

至於那些認為得有個人隨身看著你才算盡到安保義務的,早點洗洗睡吧,最好不要出門了,不安全。


法束書亭


筆者以為,法院判決合情合理合法。

這起案件在當時也屬熱點新聞,一度在網絡上引起熱議。對年輕生命的逝去,肯定是心懷同情,但是社會的正常運行,大家還是必須要遵守相應的規則!

不橫穿馬路,不跳下站臺到,不橫穿軌道,這都是婦孺皆知的平凡道理。死者楊耀,歿年27歲,是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且受過高等教育,這些道理他不應該不懂。但是他卻在火車進站時,出人意料地跳下站臺,不顧被火車碾壓的危險,想要橫穿過去。直到現在,鐵路部門也沒有弄清楚他的真實意圖。

如果說他是走錯站臺,看見列車進站,想穿過去上車,這倒也能理解,只是他並沒有買此次列車的車票,而是坐的另一趟列車,所以他的行為就令人費解了,到底是什麼不得不穿越鐵軌的理由呢?

對於其家人提出的火車站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楊耀穿越鐵道,涉嫌失職的問題,也是站不住腳的。經常坐火車的朋友都知道,在列車進站時,火車站的廣播會提醒旅客注意安全,工作人員也會示意乘客不要靠近站臺邊緣,已經做到到充分提醒的義務,而且乘客那麼多,工作人員不可能人盯人地貼身防守,那是不現實的,所以死者家屬的這種說法經不起推敲。

同時,列車司機也進行了緊急剎車,但是由於死者當時;離火車太近,且火車自身的慣性,還是未能避免不悲劇的發生,但責任不在司機!

因此,此案完全是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起漠視高鐵交通規則,心存僥倖,無視鐵路安全警示規定,最終也只能自吞苦果!


打虎拍蠅


這樣判決當然合理,鐵路方面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男子不顧勸阻以身犯險最終釀成慘劇,因此損害後果應當由他獨自承擔。

2017年3月26日,上海虹橋至漢口D3026/7次列車到達南京南站,一名男子候車過程中翻越站臺,被夾在動車與站臺之間的縫隙,被救出時已無生命體徵。事發後,死者家屬認為車站方存在失職情形,索賠近82萬元。

眾所周知,高鐵站內隨處可見類似“禁止翻越站臺”的警示標語,站臺上距離鐵軌一米遠的距離還劃上黃線提示危險,並且在站臺上還會有工作人員隨時提醒乘客注意等待列車時不得越過黃線,更不能夠翻越站臺。另一方面,廣大乘客都知道高鐵列車速度極快,很難緊急制動,因此隨意翻越站臺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該男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完全理解自己行為的相關後果,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明知道翻越站臺會有生命危險,卻仍然不聽勸阻去以身犯險,最終被高鐵擠壓致死完全是他自擔風險的結果,損害後果當然應當由他自行承擔。

鐵路方面在這起事故中並無過錯,完全是死者咎由自取,死者家屬又有什麼理由要求鐵路部門賠償呢?如果這種索賠請求都能得到支持,那以後碰瓷者豈不是多了一條“以命換錢”的生財之道?因此,法院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死者擅自闖入危險區域,需負全責,鐵路部門已履行安全保障和提醒義務,不承擔責任,據此駁回死者家屬的索賠請求。目前,死者家屬尚未提出上訴。

冰焰


家屬的請求不合理,法院的判決合情合法合理!

本案的案由屬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鐵路部門需要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鐵道站臺這種公共場所來說,其安全保障義務一般有兩方面要求,一是對硬件設施即物的要求,應當保證場所內建築物、設施、設備的安全性;二是對軟件設施即對人的要求,應當配備專門人員進行管理和救助,對安全隱患設立警示標牌並及時告知。

在本案中,結合法院的判決,我認為鐵路部門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是由於死者自身過錯造成。根據新聞的描述,我們可以知道,死者並不持有當日21站臺列車的車票,但是他自己突然由22站臺躍下橫穿軌道線路,奔向21站臺,事發突然,根本沒有人能及時去阻止。

2、鐵路部門沒有過錯,而且已經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首先,工作人員發現死者意圖橫穿鐵路時,已經奔跑過去並進行喝止;其次,再站臺的地面貼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循環的廣播安全提示,站臺側面也有安全提示,站臺有工作人員值班;再次,列車值乘司機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後,已經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並進行鳴笛示警。

因此,這次事件屬於無法預見、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與鐵路部門無關,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該次事故是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部門不應當為此而承擔責任。

可以說,這次法院的判決也顛覆了“死人必賠錢”、“我弱我有理”的傳統,但是我可以預言,死者家屬絕對不會就此罷休,絕對會提起上訴,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李欽宇


首先需要說明,本案判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如果還追究火車站作為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就顯得太苛刻了,以後任何人自己犯錯都可以找一個所謂責任方承擔責任。本案適用的法律規定就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結合本案來說,死者是一名乘客,有合法有效的車票,進入車站是通過合法有效途徑,在發生事故之前都是沒有異樣的,在車站等待,只是在動車快到達時突然橫跨車道,車站人員也及時呼喊制止,車站鐵道路面包括上空都是有安全警示標誌的,其實車站已經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和警示義務,死者出現死亡結果,完全是本人無視安全規定,強行跨越鐵道的結果,因死亡造成的各種損失只能其本人自己承擔,鐵路部門已經完成了自己應該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該免除責任。即本案的全部責任都是死者自己承擔,車站是沒有過錯的,已經依法履行了職責和義務,對本案不應當承擔責任。

雖然本案車站可以免除責任,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共場所是難以免除責任的,因為大多數情況是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例如很多湖泊尤其是靠近人煙的地點,完全沒有任何警示標誌,如若真的出現意外,相關管理方的責任肯定不能避免,很多地方已經有不少相關的判決案例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