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兩月「閃離」 法院支持彩禮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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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起:婚後兩個月,小兩口就鬧矛盾離婚,女方起訴到法院,男方反訴要求返還其給付的11萬元彩禮,這是發生在柞水縣的一起離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男方叫小軍,女方叫小豔,兩個年輕人是經人介紹相識的,僅認識幾個月,便領取了結婚證,舉行了結婚儀式,沒曾想雙方結婚第二天就因瑣事發生爭執,兩人勉強在一起生活了兩個月,2018年2月份的一天,雙方又發生爭執,小豔乾脆回孃家居住不歸了。事後,小軍勸叫了小豔兩次,均遭拒絕,並且小豔自己到醫院終止了妊娠。2018年4月,小豔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小軍即反訴要求小豔返還其給付的11萬元彩禮。

结婚后两月“闪离” 法院支持彩礼返还

柞水法院受理此案後,庭審中,哪些給付的財物是彩禮?彩禮該不該返還?返還多少?成為爭議的焦點。

结婚后两月“闪离” 法院支持彩礼返还

柞水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豔與小軍性格不合,婚後僅在一起生活了兩個月且經常發生爭執,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現雙方均要求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望,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准予雙方離婚。關於小軍返還彩禮的請求,雖然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但本院綜合考慮到給付的彩禮對於小軍家庭來說數額較大,導致其家庭生活困難,且結婚後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結合本地習俗等因素,雙方離婚後,酌情對給付的彩禮予以適當返還,遂一審判決:小豔與小軍離婚;小豔返還小軍按習俗給付的彩禮5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說法:三種情況,彩禮可返還。

在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男方在婚姻約定達成時向女方給付一定彩禮的習俗非常普遍,由此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法律規定屬於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在一起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要求離婚,本案就屬於這種情況,由於給付彩禮,男方全家已經舉債,生活陷於困境,此時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的話,很容易激化矛盾。所以法院考慮到給付的禮金對於小軍的家庭來講金額較大,對其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難,且結婚後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結合本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對給付的彩禮予以適當返還。

本案的彩禮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法院最終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男方彩禮款,實際上也是平衡了男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最終達到讓原、被告雙方都滿意的效果。

據商洛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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