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獲刑“愛心媽媽”李利娟兒子申請解封2000餘萬元,警方:案件未完全辦結,暫不能解封、返還

河北獲刑“愛心媽媽”李利娟兒子申請解封2000餘萬元,警方:案件未完全辦結,暫不能解封、返還

河北“愛心媽媽”李利娟案又起波瀾!華商報記者3月19日從李利娟兒子韓某處獲悉,當日下午,韓某向河北省邯鄲市武安市(縣級市)公安局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請求警方解封李利娟涉案以外的2000多萬元,並賠償相關損失。

河北获刑“爱心妈妈”李利娟儿子申请解封2000余万元,警方:案件未完全办结,暂不能解封、返还

(3月19日,李利娟兒子向武安市公安局遞交國家賠償申請)

案件:犯多宗罪 “愛心媽媽”被判20年

李利娟(又名李豔霞)是河北省武安市人,今年55歲。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李利娟開始做服裝生意,曾是當地有名的百萬富翁。1996年,李利娟收養了四川籍一個孤兒,此後創辦了武安市“民建福利愛心村”。截至案發,李利娟共收養了100多個孤兒,自稱是“為撫養孤兒散盡家財的女企業家”。2006年,李利娟被評為“感動河北十大人物”。

2018年5月5日,李利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武安市檢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間,李利娟等人以格力武安園區高壓線路遷建工程影響其在當地探礦權為由,指使他人組織武安市民建福利愛心村的殘疾智障兒童及未成年學生十餘人,多次到現場,採取威脅、躺入施工基坑等方式,阻攔施工,致使工程無法正常生產施工,給施工單位造成材料損毀、工人停工等,造成企業損失10萬餘元。另外,李利娟等人還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其他罪名。

武安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被告人李利娟憑藉開辦武安市民建福利愛心村形成的影響力,為攫取經濟利益,單獨或夥同許某等人先後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2018年三四月份,被告人李利娟糾集被告人許某等愛心村人員,在武安市青龍山工業園區,利用未成年人及殘疾兒童多次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

2019年7月23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李利娟有期徒刑3年;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5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67萬元。

一審宣判後,李利娟提出上訴,2019年9月30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北获刑“爱心妈妈”李利娟儿子申请解封2000余万元,警方:案件未完全办结,暂不能解封、返还

(國家賠償申請具體遞交部門)

家屬:2000餘萬元財物被查封、扣押

韓某是李利娟的兒子。3月19日下午,他告訴華商報記者,案發後,辦案機關查封、扣押了家裡及愛心村多項資產,總金額達2000多萬元。母親的案子生效後,法院已對涉案的267萬元予以執行。為了追回非涉案財物,去年以來,他多次奔波於辦案機關,得到的答覆要麼是需要給領導彙報,要麼是案子還沒辦結,仍需要偵查,始終沒有結果。韓某稱,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該查扣的就查扣,該上繳的就上繳,他們沒有意見,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辦案機關應及時解封、返還家屬。

“家裡尚拖欠工人工資、工程款等數百萬元,近期,討債電話、短信都快打(發)爆了。”韓某告訴華商報記者,家裡的債務,他沒有能力償還,只能寄希望於辦案機關返還與母親案件無關的涉案財物。母親的案子生效後,他曾到監獄看過幾次母親,母親情緒比較低落,身體一直有病,在監獄吃藥治療。獲悉別人經常討債的消息後,母親叮囑他儘快想辦法要回非涉案的合法財產,將拖欠別人的工資、工程款及時償還,不能當老賴。

河北获刑“爱心妈妈”李利娟儿子申请解封2000余万元,警方:案件未完全办结,暂不能解封、返还

(交接過程)

申請:要求辦案機關解封、賠償2000餘萬元

韓某介紹,由於追回非涉案財物一直沒有進展,無奈之下,在諮詢律師之後,他決定依法維護權益。3月19日下午2時許,在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隊,他向辦案人員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請求武安市公安局解封、賠償各類損失2000餘萬元。辦案人員收下了申請材料,說向領導彙報後給他答覆。

在韓某提供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上,華商報記者看到他的賠償請求有以下幾項:

對申請人李豔霞(李利娟)的愛心村予以解除查封,並賠償餓死和變賣的147只羊,46頭豬,5條狗,500多隻雞,50多隻鴨,50多隻鵝,2頭牛,以及解除查封的車輛;解除查封扣押的銀行存款及現金人民幣21673846.75元及其利息,美元現金59500元及其利息;解除扣押書中扣押的物品,包括錄音筆、U盤、手錶等。

警方:案件未完全辦結 暫不能解封、返還

就韓某要求武安市公安局返還、解封“非涉案財物”一事,3月19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聯繫上了武安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稱,李利娟的案子尚沒有完全辦結,還有一些案子正在偵查,扣押的財物暫時不能解封、返還,只有在其他案件查清了,扣押的財物不是涉案資產,才能解封返還,扣押的資產如果涉及其他案件,就要與其他案件一併移交。

律師:查扣非涉案財產應及時解封、返還

查扣的非涉案財物是否需要返還?由誰返還?查扣方如不返還,當事人或家屬該怎麼維權?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案件生效後,武安市人民法院已將生效判決部分財產進行了執行,其餘財產與案件無關,按規定應該返還給當事人或家屬。“因為一二審判決中並未認定其餘扣押財物與本案有關”。

針對武安市公安局“案件還沒有完全偵結,暫不能解除扣押”一說,付建稱,該說法明顯站不住腳,因為案件只有偵查終結才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二審已經終結,“正在偵查”不能讓人信服。

付建介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山東辰澤律師事務所律師柳孔聖介紹,對於被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未判決予以追繳、退賠、沒收的部分,如系偵查機關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根據《國家賠償法》及其司法解釋,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柳孔聖認為,查封、扣押、凍結的非涉案財物應當予以解除查封、凍結或予以返還。返還的義務機關是作出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機關。作出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機關不予返還的,受害人或家屬可以向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對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或賠償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以及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可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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