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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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具体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是只要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即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只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的名义下的,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义下,那么此时的不动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含义很明确,除非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义下或者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个人子女情形,其他情况下(包括产权登记早夫妻双方名义下),不动产都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综上,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包括还房贷),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义下,那么不动产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那么,很多人会问,出资方父母投入那么多钱给自己子女买房,甚至透支养老的金钱,子女离婚后,反而要支出额外一大笔金钱,父母出资的这笔钱能否索回?这就牵扯到另一个问题,婚后父母给子女的购房出资(包括父母还房贷情况)到底是赠与给夫妻双方还是出借给夫妻双方?如果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义下,夫妻离婚后,父母出资的这笔钱能否要回?此问题作者会在下篇文章进行阐述。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进行留言或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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