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挂靠人借款用于挂靠项目建设,被挂靠单位有共同还款义务!

高院:挂靠人借款用于挂靠项目建设,被挂靠单位有共同还款义务!

问题补充:

2010年2月26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XX工程施工合同》,张三以乙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张三是该工程的实际负责人(张三只是挂靠在乙公司的名下)。同年4月18日,因项目资金周转,张三向我小贷公司借款4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借款到期后,逾期未还,现我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问,我小贷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你小贷公司的诉请能得到支持。

其一,张三作为XX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挂靠在乙公司公司名下,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进行工程建设。张三向你小贷公司借款时,是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以乙公司的名义履行施工合同的,是乙公司所签施工合同项目中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代表乙公司处理合同履行中的一切重大事宜。故虽然张三不是乙公司的员工,但乙公司对于张三个人代表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负责施工的事实是明知和允许的。其二,张三因为施工资金短缺,向你小贷公司借款40万元,并已用于XX工程项目的建设。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间借贷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6)湘民再326号

实务建议:

挂靠单位“躺着中枪”承担直接还款责任,该问题警示了出借资质、提供挂靠的风险。提醒具备资质的企业,不要违规提供挂靠。避免出现“收取低廉挂靠费用,承担高额还款风险”的得不偿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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