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儿媳没有义务照顾赡养公婆,那么女婿有义务照顾赡养岳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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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赡养婆婆是为儿子帮忙的,女婿赡养岳母那是给老婆帮忙的。有一句话说叫爱屋及乌。我们既然深爱着对方,那么就要爱着她的父母,爱着她的毛病,爱着他的习惯。爱着他的一切。所以说在爱面前不要讲可不可以不要讲能不能够,我们只要爱着对方,就不能拒绝他的一切。这才是爱。儿媳赡养婆婆,你和婆婆沟通的好,处的融洽,这可能带动你老公的心情,有一句话说家和万事兴嘛。只要你好好的处理着家务事单带着公婆。老公在单位上就是有事,浑身使不完的劲儿。再辛苦努力挣钱也不觉得累,这就是你带给他的正能量,带给他的动力。女婿孝顺丈母娘,这其实也是心与心的交换。你想想你对待妻子的母亲,就像自己的亲妈妈一样。那么老婆对你的妈妈不也是一样的吗?所以我说这是相互的作为女婿是一个男人,就要为媳妇儿承担着他不能进校的事情。比如说挣到钱了,让岳母去旅行一次。比如说回到家了去给做岳父岳母做一顿饭。这虽然都是一些小事,但是小事最能暖人心。所以我认为不管是女婿还是儿媳,都不要把自己当作外人,也都不要把婆婆和岳母当成外人,要时刻的跟他们保持联系,勤沟通,这样。大家庭就会幸福小家庭也会有欢乐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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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只有协助义务


姻亲的关系处理经常是体现夫妻双方的情商所在。我们旁观有些小夫妻间拌嘴,动不动 ‘ 你妈 ’ ‘ 我妈 ’ ,听的也是让人直翻白眼。

做的好的夫妻一方,大家恨不得都把她/他捧到天上。做的不好的,当面死怼和背后悄悄看笑话的都不在少数。

都觉得 ‘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 ,那么法律中对姻亲的赡养义务是怎么样的?我们来看看。


有没有义务?

所有人都知道对姻亲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因为义务是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的,而

法律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对姻亲的赡养义务。

但其实大家都忽略了赡养的协助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自动忽略这条规定是常态,大家也只当是世俗道德的约束。

另一个层面上,协助义务很可能只局限于婚姻存续期间。

比如以下对话:

男:你过不过分?我们都离婚了,你还让我晚上去给你妈洗脚?

女:法律说的,你不洗也得洗!

男:我一个法务懒得和你继续讨论!


姻亲的赡养只是道德奖励?

当然不是!

立法者对于孝心的儿媳、女婿还是比较宽容和鼓励的。

《继承法》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一条规定其实给大多数孝心的儿媳、女婿一定慰藉,法律毕竟没有忘了他们。使得那些勤勤恳恳照顾姻亲的儿媳、女婿能够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与老人的儿子、女儿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益。

不过对比现实来说,老人们如果一纸遗嘱将遗产留给其他人,完全遗忘尽了孝道的儿媳或女婿,这种情况更为心酸吧。


法官指引

苏某陈述其作为丧偶儿媳,主要承担白天照顾袁某、陈某夫妇的义务,并与袁某甲、袁某丙一并承担了两位老人丧葬事宜,袁某甲亦予以认可,袁某丙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苏某的主张,可以

认定苏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 丧偶儿媳及丧偶女婿想争取第一顺位继承人并非那么容易,

还需要满足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

虽然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但不应该影响社会对‘孝道’正面肯定的意义。


借鉴判例

(2015)通中民终字第1782号


张翔I天豪律师



所谓义务呢,是指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且是不需要报酬的。

义务往往跟权利联系在一起,说“责权利”。而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或者享有权利人。

所以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1.无论是从法律或道德来看的“义务”上,还是法律角度的“权利”上,子女赡养父母,在中国的社会都是天经地义的事,只是赡养的方式和付出的程度的不同。所以无论是女儿和女婿,还是儿子和媳妇,本质上都应当赡养两边的父母。

2.问题中是以一种敌对关系或者是博弈方式来做选择中,听起来是如果你养了,我就养;如果你儿媳都不赡养,那我女婿凭什么赡养。如果这样来谈论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家庭里是讲不清这个理的,国家法律也管不了这种家务事。

3.少谈条件,多尽孝。别子欲孝而亲不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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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回答了儿媳妇是否有义务来赡养婆婆,现在再来说下女婿和岳父母的关系,法律是否规定具有赡养义务:

一、首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里并没有说女婿具有赡养义务,当然自己的媳妇有赡养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女婿作为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赡养你是情分,不赡养你是本分。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这里规定的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了,“应当协助”这个词就比较模糊了,并没有强制的要求,所以我感觉这个地方最重要的就是对一些夫妻关系、婆媳关系不好的人来说的,只要不阻止赡养人履行义务,也就算尽到本分了。

三、《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说的就比较明确了,女婿赡养岳父母就必须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说万事都是有代价的。

说完了法律层面的,再说道德层面的: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单方面付出的关系早晚会出现危机

每个新婚的家庭都想过幸福的生活,自己的女儿结婚后,中国很多的父母都是希望女儿过的舒心一些的,所以对待女婿一般都是礼遇有加,时不时的还会补贴女儿,都说女婿能顶半个儿,其实这都是岳父母做好了,女婿心存感激才会对岳父母孝顺的。

当然也有自私的父母,从决定嫁女儿的那一刻就开始为自己打算,要天价彩礼,让女婿苦不堪言,婚后再对女儿挑拨离间,试想,哪个女婿还会孝顺自己的岳父母,面子上过的去就不错了,有的还闹的女婿都不上门了,那还谈何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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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挣得钱是共同财产,孝敬父母的时候要一碗水端平!女方没有义务照顾公婆,只需要照顾自己父母!男方自己照顾,不好意思,你是男人,你要工作,你要养家!你结婚你父母凭什么不买房不出钱?我父母养大我不容易需要补偿!房子车子彩礼养家都是你义不容辞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传统义务!婚前守贞三从四德孝顺公婆都是什么垃圾传统糟粕!现在男女平等了,你能拥有的权利我也应该拥有!我一个女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你是男人你不承担谁承担?你努力打拼白手起家身家亿万又如何,我照顾好了家庭,必须有我一半功劳,你凭什么移情别恋,你是渣男!我劈腿了又如何,你收入还没我高,照顾家庭是你应该的,谁让你不上进,你活该!我都生了孩子了,你凭什么不让着我?我都生了孩子了,你家人凭什么不让着我?我都生了孩子了,我凭什么不能做女皇?对嘛,我生了孩子你就应该给我做奴隶!对嘛,我生了孩子你全家都应该给我做奴隶!对嘛,我的生了孩子我提的一切要求你就应该都能做的!呵呵!所以呢,离婚的越来越多了,所以呢,男孩子也懒得追女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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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象去世了,都是我一个人照顾公婆,现在是2017年8月12号凌晨三点,我一直未合眼,在医院照顾我婆婆。我还有一个著名导演大伯哥张辉力,公婆能动的时候,那么心疼他跟他老婆,现在他一管不管公婆,给我公公洗澡搓背是我,公公拉裤子是我照顾,医院里签字是我,可是大夫说我,辛苦可以,签字不可以。那怎么办?我大伯哥的影子都不见……。所以我奉劝不孝的子女们,良心不告诉你不孝,不对吗?虽然我说的跑题了。困了,想眯一会。今天是8月十三号,十二号我公公给我张辉力打电话让他来看婆婆最后一眼,他说没有买上飞机票,今天13号了,张辉力打电话来跟我公公说,今天飞机不起飞,我看我公公放下电话,抹眼泪……哎!我有什么办法,我公公希望大伯哥看看婆婆,害怕我婆婆去世了,有遗憾。可是……让我怎么说?我公公害怕婆婆去世,叫邻居过来,问问他妈去世怎么办的?人家来了说:大哥(说我大伯哥)一年到头不来,又不是在外国,做飞机回来看看不行吗?人家邻居气的没法,跟我公公说,我在跟前听着。朋友们,你们说:张辉力不管,我婆婆病危了,张辉力应该来看最后一眼吧?不要说他是有名望的导演,就算普通人应该看一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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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儿媳到底有没有义务照顾赡养公婆呢?答案是,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赡养公婆的义务人是丈夫。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儿媳有协助赡养义务,即协助自己的丈夫。这是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如果有一天,丈夫逝世了,原先的协助义务也就不存在了。

夫妻之间是平等的。在赡养方面的义务,也是如此。女婿只对岳父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妻子去世后,这种义务也就不存在了。


安律法律平台的刘教授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要搞清楚法定义务和道德责任的分别,如果一味咬文嚼字,不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不清楚道德责任的内容,那么,到头来,就会导致家庭不和睦,自己的生活也受到干扰。

首先,我们来说说所谓“儿媳没有义务赡养照顾公婆”这句话到底对不对。儿媳和公婆是因为婚姻关系而成立的亲属关系,他们互为家庭成员。这个是不能否认的。儿媳和公婆是姻亲关系,而非血亲。鉴于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一定要肩负像儿女一样的赡养义务,就像有些人说的,公婆并未抚养儿媳长大成人。这样的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女婿。女婿和岳父母的关系也是姻亲关系。

但是,不像亲生儿女一样负担赡养义务,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她们互为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地位平等,并应当相互帮助。

其次,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情感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如果家庭婚姻生活里的所作所为,还需要国家法律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那么,我认为人们的生活将非常不便。就像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家法律和宗族教法,都对父母子女之间的责任义务进行了具体和繁琐的限制和约定,导致人们的自由受到很大伤害。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家庭成员之间该如何互敬互爱,如何尊老爱幼,都凭着个人的道德规范来进行,毕竟道德标准深植于每个人的心中,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有违人性天伦,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

第三,法律仅规定儿女应当对自己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并没有强制要求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有这样的义务。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样的法律规定充分兼顾了法律和人情。毕竟,如果一个女人爱她的丈夫,她是会爱屋及乌的,对赡养婆婆这件事不会太反对。同理,如果一个男人爱他的老婆,他也会支持自己的妻子赡养岳父岳母。在这个问题上,只要学会换位思考,知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道理,就没那么多疑问和抱怨。

然后,本着权利义务对立统一的原则,《继承法》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享有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权。这个继承人名单中,并没有儿媳和女婿的份额。但是,还是基于权利义务统一的考量,对于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的义务的,他们可以获得继承人身份,参与老人的遗产分配。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婚姻家庭中,法律规定仅仅是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底线,而要想获得幸福和睦的生活,更多地要兼顾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平衡各方关系,世间从来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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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想法律


我认为是责无旁贷。我现在正在照顾岳母,她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她所有的钱财都是儿子孙子的,看病则是女儿女婿负责出钱。我并不是道德高尚之人,对此我的解释是:人在做天在看,没有啥合理不合理的,也谈不上公平不公平。我好好照顾老人,我的孩子将来也会好好照顾我的!我真的不是什么好人,我对有儿有女却生活无着所谓的可怜的老人从心理上都不同情,因为我开始仅有的一点同情心都因为随着对他们的了解化为乌有,因为虐待老人似乎是遗传的,他们虐待自己的父母活该被自己的儿女虐待。我看到的老人被虐待的都是如此。我害怕被孩子虐待,所以我才善待老人。如果你们也想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就像我一样先善待老人吧!两边的都一样!


美猴王68214911


都没有义务。一定要搞明白,不论是儿媳妇照顾公婆还是女婿照顾岳父母,都不是因为其本人有赡养义务,而是因为他或者她的配偶有赡养义务,而夫妻之间又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他或者她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帮助配偶尽赡养义务,这种帮助是互相的,也是家庭稳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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