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院出台《实施意见》为“乡村振兴”助力护航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绥滨县检察院于近日出台了《关于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立足检察职能和县域特色,主动服务和融入乡村振兴发展全过程,为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打击黄赌毒、盗拐骗犯罪;既要严惩坑农害农犯罪,又要妥善处理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是护航农村经济发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农村的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定期深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加强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严厉打击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适时开展专项打击活动,确保支农惠农政策落地。

四是发挥民行监督作用。通过检察建议再审、强化执行监督等途径,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运用司法调解等手段,促成双方当事人息诉和解,避免引起新的诉讼纠纷。

五是参与治安综合治理。探索有效途径,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挥控申部门的窗口作用,做好涉农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农民告状难、申诉难问题。

六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及时提起公益诉讼;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七是延伸涉农检察触角。发挥乡镇检察联络室的一线平台作用,强化对乡镇派出所、法庭、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作为“扫黑除恶”的分战场,协助开展各种专项活动。

八是加强乡村法治建设。举办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送法进村”活动;适时开展法律咨询;引导农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供稿:绥滨县检察院

审核:陈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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