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做了「民主憲政」的事兒

《失落的文明》系列第4篇:中國“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提出了“民主憲政”思想

皋陶,先不說他是誰了,有沒有不查度娘,就能一口讀出它的正確拼音的?不關注中國歷史的,我估計多半不知道它的正確讀音。他叫“gāo yáo”,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司法奠基人和開創者之一,4000年前舜帝欽命的司法官,也是舜帝最核心的幕僚之一,正是這位先祖,開創了一系列在中國乃至世界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法理思想。

中國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做了“民主憲政”的事兒

通過前兩篇的簡述,大家知道舜帝承接堯帝的衣缽,主要的使命就是通過“和”的方式推廣“德”“天”思想,強化堯帝建立的華夏共同體。當然推廣“德道、天道”,對於萬邦來講都是利大於弊的,也是通過大多數邦國協商一致形成的強制性規章制度,但是推廣過程中難免遇到不接受或公然反抗的,這就需要構建“強制執行機制”,即:建立司法。皋陶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位在司法領域最偉大的思想家,為華夏共同體制定了諸多先進的法度。

首先,關於刑律的制定和執行,他提出兩個核心理念,即:“以刑弼教”和“刑期於無刑”,這兩個理念,至今都在延用。通俗的講,就是:刑罰的目的不是懲治,而是輔助教育,刑和教是相輔相成的,刑的最終目的和教是一樣的,天下人人都遵守禮義廉恥,最終沒有可刑之人,刑沒有再存在的必要。他強調掌握強力機構的君王或管理者,不能迷戀於刑,而荒之於教,應當尊重和發揮各種倫理規範的作用,引導和實現民眾的自主治理,儘量少用刑,教為主,刑只是輔助,在基層應該更加重視“人倫五常”的教化,即“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只有在社會最小單元-家庭成員之間達到和諧相處,整個大社會才可能達到和諧共榮。刑是相對於不守教化者而立,旨在通過反面向民眾揭示什麼才是對的,短期內不易實現無刑,但司法者和治國者應當有這樣的意識。關於這個理念闡述,在《尚書·大禹謨》中有記載:“皋陶曰: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於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茲不犯於有司。”

中國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做了“民主憲政”的事兒

第二、他提出“道德”和“權力”應該相匹配的法度,用現在的話講就是“厚德載物”,上至萬邦共主,下到普通百姓,你執掌的權力必須與你的道德匹配才符合天意,有多大的德行配多大的權力,否則就是逆天行事。他把德概括為九德:“寬而慄、柔而立、愿而恭、亂而敬、擾而毅、直而溫、簡而廉、剛而塞、強而義。”,具備三德有資格做大夫,六德可成諸侯,王必須擁有九德。“德”與“位”相匹配,它的意義在於,讓人事治理變得更簡單、客觀,一個人合不合適勝任這個職位,首先看他的德行夠不夠,德行不夠就pass,沒有迴旋的餘地,這樣你擁有的榮譽、權力和地位,是通過你的德行換來的,不是拿錢買來的,也不是君王恩賜的,它們不依附任何外力,除非你的德行不夠了,否則沒有人能剝奪你擁有的這些,這和封建有著質的區別。

第三、他提出了“天工人代”的天道治理理念,通俗的講,就是為了使得天下治理有效公正,就必須依照天意設立幾種必要的官職,這些官職君王沒有興廢的權利。“德位相匹配”和“依照天意設官”是“虛君共治”理念的核心支柱,為防止君主獨裁而立。治理國家需要的官職是客觀的,能勝任官職的人也是客觀的,不因君王的意志和喜好而隨意變化,君王的作用只是輔助實現這些對應關係。

中國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做了“民主憲政”的事兒

第四、提出“天敘有典,人法天道”理念,他講人世間的一切秩序都是依據上天的安排而客觀設立和存在的,這些客觀規則高於任何人,人是受命於天,效法天道而行,能代表普遍人性的訴求就是天道,萬民為天之耳目。這一提法也有多重的憲政意義,首先、強調客觀規則高於任何人;其次、強調客觀規則合乎天道,具有正當性,那些依據個人喜好或激情而設立的規則不具有正當性;第三、賦予人民監督的權力,君王或管理者必須接受萬民的監察,強調普遍的人性訴求能反映天道,君王或管理者推行的制度合不合天道,具不具備執政的正當性,觀察絕大多數老百姓是擁戴接受,還是反對便知。

中國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做了“民主憲政”的事兒

先祖皋陶,以其卓越的法理思辨,為探索華夏共同體的有效治理殫精竭慮,他所強調的優良治理的基本原則就是:“包括王在內的任何人,都必須虔敬地尊重和遵守客觀規則”,至今讀起來都閃耀著人性和憲政的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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