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與單位解除合同,領取工傷醫療、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可否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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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領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外,還可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 江蘇省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2015.6.1alsjs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本次傷殘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2014.1.1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人事)關係,按本人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和福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用人單位不派人護理的,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已享受生活護理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不再派人護理。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緻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二)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人事)關係,或者勞動(人事)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人事)合同而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alsjs(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照新的認定決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alsjs(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5alsjs七、關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問題

(十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因工負傷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應當分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勞動者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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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是否能夠再取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工傷職工離職時經常與用人單位產生爭議的問題。兩者是否可以兼得,應從兩種補償的性質來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可以看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五到十級工傷的職工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分別用於傷殘後的醫療、營養費用和對因工傷導致的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社保基金支付;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按照賠償標準支付。

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可以看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按照法律規定標準或約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就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並未圈定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的範圍,更未將工傷職工排除在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範圍之外。因此,無論勞動者是否為工傷職工,都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獲取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雖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時間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但兩項補助金的支付原因為工傷事故,,而不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後,仍有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享受一般員工應有的勞動權益。問答中,公司對兩項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性質理解存在偏差,導致出現 “工傷職工重複獲取經濟補償”的錯誤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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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王振


工傷職工1-4級用人單位不得與本人解除勞動關係,5-6級單方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協商一致後,領取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與就業補助金後,與用工單位勞動關係終止。7-10級工傷職工只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主張用工單位經濟補償,只能協商解決。


祚珩


看是否是單位辭退?如果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可以主張相應的經濟賠償。


律師程啟松


對於法律條文我不清楚!因整天在打工中,很少時間去學習。但基層中的實例碰巧能知道些,俺村有一例,他在北京某區工廠工作,因不慎失悼了一支胳膊,廠中一次性補給他二十萬,讓他回家,在家帶了不到一年,又去找本廠,經協商,讓他在本廠幹了份適應活,那才罷休!不在糾纏,才算完結。謝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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