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40年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哪些土地會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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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首當其衝被收回的是那些經濟好轉後,舉家進城買房落戶的農戶。

2、地處偏遠、基礎設施相對落後,確實不利於提升整體人居環境,和增加幸福感的山區農戶,國家鼓勵這些地方的農民通過宅基地換城市建設用地,獲取一套城市住房,用承包地換城市社保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收回這部份人的土地,但更是為了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

3、長期無人耕種,被荒廢、閒置的承包地。

4、就是農村的五保戶。五保戶不僅無兒無女,生活苦難,在被列入本村五保戶後,村集體和相關政府部門,均要安排專用資金給予其基本的生活保障、養老,以及善後事宜。其中,政策規定,五保戶善終後,其名下的宅基地、住房、承包地均收歸集體所有。

5、因家庭遭遇變故,或重大自然災難導致絕戶,確無“法定繼承人”的農戶,村集體或政府部門負責其善後事宜,並收回其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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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來40年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哪些土地會被收回?老孃舅認為:國家政策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很大程度上要收回有子女的死亡人員的土地是很難的。



一、只有對農村部分人員,如集體出錢贍養的五保戶,以及享受低保的單身漢,且無直系或旁系血緣關係人的土地,這類人員死亡後由村集體直接收回土地。



二、父母農村戶口,兒女遷出農村且在城市落戶的,父母雙亡後,應由村集體直接收回土地。《土地法》規定,土地是集體所有制,農民只有種植經營權,沒有繼承權。



三、農業戶口,且多年在城市生活,土地常年荒廢閒置,且至今沒有耕種過的土地,在得到農戶願意退出土地的情況下,村集體有權將土地收回。



四、根據巜農村土地承包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凡村集體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戶通過,可以對已亡人員(已註銷戶口)和出嫁女(己遷出戶口)的土地,由村集體統一收回,重新發包給新增人口和新遷入本村集體戶口的媳婦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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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戶的土地,已經絕戶的土地,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如果只有女兒沒有兒子,一家人都死了,戶口不存在了也就把土地收歸村集體了,(這時要防止外甥,侄子等旁系親屬更改戶口繼承承包權。只有兒子可以繼承,女兒倒插門,或侄子過繼是可以繼承的。)我是這樣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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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問題只能根據現的政策和法律,同時十九大提出士地經營制度長久不變原則來回答40年士地承包期內被收回。一是衣法承包戶死忘的農戶。二是承包戶自己要退出的農戶。三是違法改變承包土地用途的承包土地。四是長期不耕種謊著的土地。其他只能根據變中應變保正農業現代化實現,這就是十九大報告提出的,保持士地承關係穩定長久不變,振興農村戰略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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