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海锋、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郭海锋、郭海军偿还原告借款51.817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郭海锋、郭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3执141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郭海锋
性别:男
年龄:44
住址:新密市牛店镇寨脖村李马沟107号
身份证号:410126********3715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51.817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83818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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