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知假買假”是個假命題,你同意嗎?為什麼?

老忱說


價值觀念決定了“知假買假”是否偽命題,可以肯定認為,食品、藥品領域的“知假買假”無論是否職業人均應得到支持。

  • 一般認為,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騙,購買了假商品,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但作為職業打假人知假而購買,索取懲罰性賠償,法律人的不同價值觀決定了對知假的態度,有的職業打假人為此還受到刑事追訴。大致而言,以市場秩序觀和市場監督觀的態度。

市場秩序觀否定“知假買假”獲得賠償

  • 市場秩序觀從經營者角度觀察,認為,只有消費者受到經營者欺詐,不知假的情形下購買商品能夠取得懲罰性賠償。顯然,該觀點是站在經營者的利益出發,否定消費者“知假買假”,更上強烈反對職業打假人。絕對持有該觀點的人,不利於市場的監督。

市場監督觀肯定“知假買假”獲得賠償

  • 市場監督觀從監督者角度觀察,認為,只要出售“假”的商品,無論是消費者還是職業打假人均有權獲得懲罰性賠償。因而催生出職業打假人,王海是職業打假人的典型代表。職業打假人的出現,使經營者的利益受損,必須遭到經營者的反對。

利益博弈不應影響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利益

  • 作為消費者而言,希望自己購買的商品為為真。職業打假人至少可以補充官方的監督不力,對消費者而言有益無害。對經營者而言,特別是對希望通過假冒偽劣產品獲取高額利益的經營者有致命的打擊。
  • 法律並不禁止打假,甚至鼓勵打假,僅是從獲得賠償的途徑有不同的認識。在食品、藥品領域,舉報人有獲得國家獎勵的權利。職業打假人不需要國家獎勵,直接從經營者獲得相應的賠償,法律也沒有禁止。因此,就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利益領域,法律應當支持職業打假人。


南京徐劍


知假買假是指購買人在明知其購買的商品質量沒有達到國家質量管理法規所規定標準的情況下仍然購買的行為,通常我們也叫做王海現象、王海式消費現象。

有的人明知道是假冒仍然購買是因為圖便宜,如A貨等。但有的人明知道是假冒仍然購買是為了獲得高額的賠償以此賺取利潤。

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的相關規定,如果經過有關部門確定商品為假冒偽劣,知假買假者要求依法獲得相應賠償,是正常且合法的維權行為。2016年10月,廣東高院也出臺規定:欺詐是銷售者單方行為,知假買假不影響定性。但如果商品本身不假,購買者故意購買商品之後惡意調包頂替,或購買前先將有問題的商品藏在商家某處,事後花錢購買,以此索賠等等行為就涉嫌了敲詐勒索的刑事犯罪。

知假買假之所以能夠索賠成功,一方面是因為它有利於打擊假冒產品,另一方面是因為它有利於民眾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可能有的人認為知假買假的人不應當認定為普通的“消費者”,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作為消費者,要有為生活消費需要的目的。但是“消費者”一詞是相對於經營者而言的,任何與經營者進行交易的人,都應當看作是消費者,所以能夠獲得賠償。


律師法庫


我個人認為現實中,確實存在知假買假的問題,我曾經就遇到過一個案件,當事人屬於四川地區比較有名的打假人,在京東上購買物品時,專挑有支付能力的公司購買茶葉,在購買時進行證據保全,隨後就起訴,並申請鑑定,如經鑑定,茶葉的實際等級與宣傳的茶葉登記有出入的,就能達到退一賠三的目的,據我瞭解,目前有些所謂的打假其實已經形成產業鏈,他們打假針對的往往是有賠付能力的一些品質還行的產品,真正的劣質產品,其實並未被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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