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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計稅方法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
1、一般計稅辦法: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辦法,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售額×10%-當期進項
2、簡易計稅方法:財稅【2016】36號文確認了建築施工企業四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
(3)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
(4)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建築服務。
一般納稅人存在上述2-4項情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同時會喪失營改增後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權利。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政策解讀 :
1、簡單說適用簡易方法計稅,可適用3%的增值稅徵收率,按3%的比例交稅,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清包工:一般的,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適用於簡易計稅方法。具體是指業主自己購買所有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而施工方並不負責,只收取相關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費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程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納稅人給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築服務,也可以採取這種計稅方式。
4、小規模納稅人:這類人群發生的應稅行為同樣適用這種計稅方式。
5、老項目:為建築工程的一些所謂的“老項目”提供的一些建築服務,同樣適用。
6、採用簡易徵收並不絕對有利於降低稅負,建築施工企業應考慮進項抵扣因素,並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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