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旅遊局處罰康泰國際和華夏兩家旅行社

近日,長春市旅遊局處罰兩家旅行社,長春康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長春市華夏旅行社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被處以行政處罰。

長春康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旅遊者樊某某、梁某等2人旅遊團費6979元,於2018年3月19日—29日組織長春—拉薩遊,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和《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做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長春康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長春市華夏旅行社有限公司經營範圍為境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未取得出境旅遊經營許可。2018年4月1日收取旅遊者2人團費8908元,於2018年4月10日—16日組織赴泰國參加靚海巴里旅遊,獲利700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給予長春市華夏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700元,並處10000元罰款;2.給予直接責任人王某處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東亞經貿新聞記者 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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