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事業單位黨支部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有關規定,按照《關於在全市開展黨支部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全市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事業單位黨支部是全市事業單位黨(總)支部,以及事業單位黨委、黨總支下設的黨支部。

第三條事業單位黨支部是黨在事業單位的最基層組織。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第四條紮實推進事業單位黨支部規範化建設,達到“組織健全、制度完善、運行規範、活動經常、檔案齊備、作用突出”標準,築牢黨的最基層組織,提高事業單位黨員幹部隊伍綜合素質,推動丹東全面振興發展。

第五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於重要事項都要由支部委員會或黨員大會集體討論決定。事業單位黨支部負責人應當帶頭髮揚民主,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事業單位黨支部的設置

第六條正式黨員3人以上不足50人的科(處)室、單位,一般應單獨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工作性質相近的科(處)室建立聯合黨支部。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應從有利於黨員開展黨內活動的實際出發,合理設置黨小組。

第七條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5人組成,一般設書記、副書記和組織、宣傳、紀檢等委員。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設書記1人,必要時可設副書記1人。

第八條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前,支部委員候選人和支部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應徵得上級黨組織同意,選舉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內,委員出現空額時,應召開黨員大會補選。黨支部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應徵求上級黨組織意見,上級黨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選派黨支部書記和副書記。

第九條黨支部書記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黨性強、品行好、作風正,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知識,熟悉本行業本部門業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工作能力較強,群眾信任度較高,具有敬業、奉獻和創新精神。事業單位黨支部書記一般由單位或科(處)室的黨員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各級事業單位黨組織要嚴格選任標準和程序,選優配強黨支部書記,切實加強黨支部書記隊伍建設。堅持開展經常性教育,強化集中培訓,提高黨支部書記思想政治素質和抓支部建設能力。黨支部書記每年集中學習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56學時,新任黨支部書記要參加任職培訓。

第三章黨支部和黨支部書記的基本職責

第十一條黨支部的基本職責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支部的決議,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帶領黨內外的幹部、群眾,努力完成本科(處)室、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2.組織黨員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學習黨章黨規,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知識。

3.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觀念,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4.對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黨規黨紀國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斷強化“四個意識”,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5.做好本科(處)室、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瞭解和反映群眾意見,維護群眾正當權益,關心群眾生活,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事業單位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事業單位建設。

6.認真制定和實施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按時收繳黨費、接轉黨員組織關係、民主評議黨員,決定對黨員的獎勵和處分,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二條黨支部書記基本職責

1.主持召開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緊密結合本科(處)室、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指示;安排黨支部日常工作,提交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黨支部重要事項。

2.建立健全黨支部各項工作制度和黨支部工作臺賬,檢查督促黨支部工作計劃、決議的貫徹實施。總結支部工作,代表支委會按時向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3.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督促所在黨支部黨員幹部嚴格執行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從嚴管理黨員幹部,及時調查、處理違紀違規行為並上報黨組織;組織開好黨支部組織生活會,抓好批評意見和查擺問題的整改落實;抓好所在黨支部換屆選舉,做好發展黨員的審查把關工作。

4.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經常瞭解、及時掌握黨員和群眾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

5.抓好支委會的自身建設,按時召開支委民主生活會,充分發揮支委會的集體領導和每個委員的作用。

6.履行“一崗雙責”,推進部門(單位)業務工作和黨建工作相互促進,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保證完成本部門本單位業務工作。

副書記協助書記開展工作;書記不在時,代行書記的職責。設立支部委員會的,要明確支委會職責及支部委員工作職責。

第四章黨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三會一課”制度。定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委會、黨小組會,上好黨課。不設黨小組的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設黨小組的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支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隨時召開。黨小組會每月召開一次。黨支部每季度要組織一次黨課,黨員領導幹部要帶頭講黨課。“三會一課”要突出政治學習和黨性教育,突出黨性鍛鍊,堅決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娛樂化、庸俗化。

第十四條組織生活會制度。黨支部組織生活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情況隨時召開。會前,要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談心交心。黨支部每一名黨員都要主動彙報思想和履行黨員義務情況,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黨組織和其他黨員監督。黨員領導幹部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談心談話制度。支部委員之間、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要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支部書記要帶頭談,也要接受黨員群眾約談。

第十六條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黨支部在每年年末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督促黨員對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繫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強化黨員意識、增強黨的觀念、提高黨性修養。通過學習教育、自我評價、民主評議、組織考察、表彰和處理等步驟,對黨員作出評價。推薦優秀黨員,研究處置不合格黨員和處理違紀黨員。

第十七條述職評議考核和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年底,黨支部書記要向上級黨組織作會議(或書面)述職。彙報履行黨支部書記職責、開展支部工作情況,查找存在問題,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接受上級黨組織評議考核。黨支部要定期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工作,接受黨員監督。黨小組長要定期向黨支部報告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第十八條黨日製度。全市事業單位黨支部要將每月第一個星期一固定為黨員活動日,主要是開展黨的組織生活、進行黨的教育、召開黨的會議、處理黨務工作,黨員自覺交納黨費等。如遇節假日順延至節後第一個工作日。要堅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則性,體現黨的生活特點,明確黨日活動主題,確保活動具有實質性內容。

第十九條黨費繳納日製度。黨員在黨員活動日當天自覺按時足額交納黨費,如實填寫《中國共產黨黨費證》。黨支部認真填寫《中國共產黨黨員黨費收繳簿》。黨支部每半年向黨員公示一次黨費收繳情況,接受黨員監督。

第五章建立健全黨支部工作檔案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黨支部組織生活臺賬。使用統一印發的《黨支部會議記錄簿》,認真記錄每月黨支部“三會一課”等組織生活情況,每次會議或活動要填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缺席人員、主持人、記錄人、會議內容等情況,真實反映黨員活動的方式、次數和特點。全年黨支部組織生活不少於12次,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不少於6次。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黨員信息臺賬。包括黨員個人基本情況;發展黨員有關資料,預備黨員轉正後,對相關資料應按要求及時進行整理並轉交人事部門歸檔;黨員組織關係排查情況資料。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黨員聯繫服務群眾臺賬。記錄黨支部和黨員聯繫服務群眾活動方面有關情況,包括工作方案、工作措施、活動效果等。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黨費收繳臺賬。按規定填寫《中國共產黨黨員黨費收繳簿》《中國共產黨黨員黨費證》,記錄每個月支部每名黨員交納黨費情況。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黨支部綜合資料臺賬。上級黨組織下發的文件、黨支部上報和下發的文件(含請示、報告、通知等);黨支部工作計劃、總結、向上級黨組織和黨員大會所作的報告,黨支部換屆選舉等方面重要資料;黨支部開展學習教育的各種材料和書籍。

第六章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和發展

第二十五條做好黨員教育工作。緊緊圍繞提高黨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改進行業風氣,經常開展主題鮮明的教育活動。注重創作和運用情景互動式黨課等形式開展黨員經常性教育,提升教育質量;運用信息網絡、電化教育等形式,增強教育實效。認真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教育培訓計劃,並對參訓黨員提出具體要求。黨員每年參加黨組織安排的教育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32學時。

第二十六條做好黨員管理工作。嚴格黨員日常管理工作,確保每名黨員都納入黨支部的管理之中。加強流動黨員管理,黨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或外出學習、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轉移黨的正式組織關係;黨員外出時間在3個月以上,不超過6個月的,轉臨時組織關係,仍在原支部交納黨費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對理想信念不堅定、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經教育仍無轉變的黨員,應按照規定程序,勸其退黨或宣佈除名;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所分配工作的黨員,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應視情節、按規定給予組織處置或紀律處分。處置不合格黨員須經支部黨員大會形成決議並報上級黨委批准。做好黨員組織關係接轉工作,每年要進行一次黨員組織關係排查。

第二十七條做好黨員服務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瞭解黨員需求,及時反映涉及黨員切身利益的重要情況,幫助黨員解決實際困難。定期慰問幫扶困難黨員。

第二十八條做好黨員發展工作。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和《中共遼寧省委組織部印發的通知》,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做到嚴格標準,突出政治上的先進性、素質上的全面性、標準上的嚴肅性,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嚴格培養,把發展黨員工作的著力點放在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上,把思想入黨作為重中之重貫穿發展黨員工作全過程;嚴格程序,完善黨員群眾推薦、群團組織推優、培訓、政審、公示、票決等制度,對發展黨員每個環節嚴格把關。

第七章充分發揮黨支部和黨員作用

第二十九條發揚黨內民主。認真貫徹《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對黨支部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和監督權。採取黨員議事會等方式,組織支部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黨支部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推進黨務公開,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使黨員更好了解參與黨內事務。

第三十條履行監督職責。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黨支部要履行監督職責,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瞭解黨員、群眾對黨的工作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批評和意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發現黨員、幹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處理。黨員要履行監督義務,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腐敗現象作堅決鬥爭。

第三十一條聯繫服務群眾。貫徹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結合實際創建品牌化服務載體,推動黨支部和黨員直接聯繫服務群眾。深入開展“三爭當三服務”活動、“三下三服務”活動、事業單位黨支部與社區黨組織結對共建、“在職黨員進社區”活動等,支持黨員參加定點扶貧和駐村幫扶工作。

第三十二條開展主題實踐活動。組織事業單位黨員圍繞丹東如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如何搶抓新機遇、謀求新發展,廣泛開展建言獻策。紮實開展“立足崗位當先鋒、推動振興作貢獻”和“學習毛豐美、實幹促振興”實踐活動,繼續開展“季評最佳實事”“季評最佳奉獻之星”活動。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加強黨支部班子建設。注重黨支部班子思想政治建設,落實責任制,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十四條開展作風專項整治活動。重點整治黨建弱化、黨組織作用發揮不夠,精神狀態不佳、不擔當不作為,工作效能低下、懶政怠政,管理鬆懈、紀律渙散,自我約束不嚴、不守規矩等突出問題,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紀律嚴明、和諧高效的工作氛圍。

第三十五條定期開展黨支部評估定級、晉位升級工作。按照鞏固先進、推動一般、整頓後進的要求,確定“星級黨支部”和軟弱渙散黨支部,紮實做好晉位升級工作,努力使每個黨支部全面進步、全面過硬。

第三十六條建立穩定規範的黨支部工作經費保障制度。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黨費投入為補充,其他投入為輔助的穩定規範的經費保障制度,把黨支部規範化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堅持黨費使用向基層傾斜。

第九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