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撞到人沒有停車,拖行100多米後致人死亡然後駕車逃逸,會受到什麼處罰?

蘑菇頭傻孩子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肇事者可能涉及相比“交通肇事罪”更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對方先撞了車,已經肇事了,他應該停下報警接受處理,但是他並沒有,而是繼續開車向前,這就已經算是交通肇事逃逸了。

其次,其在交通肇事後逃逸的過程中,先撞倒了一個老人,如果說先撞了車逃逸並沒有多大的事的話,這次是撞了人了,理應立馬停車,但是其並沒有,而是故意進行逃離。

再次,在撞人後逃離的過程中,再次撞了人,本次是撞人後,進行拖行幾百米後,導致對方死亡後,再次逃逸,也就是說對方雖然喝了酒,而且也是醉酒,但是意識並不是完全模糊的,2次撞人後,進行逃逸,也就是對方的逃逸行為是故意的,受控的。


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已經發生交通事故情況下,繼續駕駛機動車連續衝撞沿途行人、車輛,致人死亡、受傷,財物受損,犯罪情節、後果嚴重,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這個肇事者,在事先撞了車,在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情況下,繼續駕駛機動車,造成一傷一死,然後又逃離現場,情節嚴重,符合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對方造成一傷一死,按理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這個是根據題主的所述分析的,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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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從描述中得知,行為人醉酒駕車,先是撞了一輛車,沒停;繼續行駛200米後,撞倒一個老太太,仍未停車;再次行駛500米後,撞倒了你同學,並且拖行100米後,致其死亡,後駕車逃逸。由上述行為可以看出其主觀故意,即使第一次的撞車行為認定為過失,但其之後接二連三的繼續衝撞行人,就演變成了故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並且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應判處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最高法院《關於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明確指出:行為人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法律規定,本案應判處行為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當然,案件具體審理中,還要查明行為人是否有駕駛資格、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行駛速度等細節以及從重、從輕的量刑情節,一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的,判處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嫌疑人不可以被取保候審。

本案嫌疑人起刑就是10年,具有嚴重社會危險性,是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辦案機關也是不會對其辦理取保候審的。嫌疑人家中如果有錢,可以積極的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盡最大可能的為嫌疑人創造從輕處罰的機會,但如果沒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最少10年的刑是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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