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贩黄”:获利61.88元 被判缓刑三年 罚金一万元

微信是当前大众使用最为普遍的APP之一

集通讯、社交、购物诸多功能于一身

男子微信“贩黄”:获利61.88元 被判缓刑三年 罚金一万元

然而,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

男子微信“贩黄”:获利61.88元 被判缓刑三年 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顾

赵某本是某银行客户经理,偶然间发现一网站有黄色视频,不仅可以观看还可以下载收藏,心里便打起了小九九——“赚点小钱的机会来了!”

赵某将视频下载下来,随后注册了名叫“女优集训”的微博、微信账号,并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软件发广告吸引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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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通过微信向张某某等人贩卖淫秽视频链接185条,经鉴定,其中的135条视频链接所指向的视频属于淫秽物品,赵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1.88元。

男子微信“贩黄”:获利61.88元 被判缓刑三年 罚金一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系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常识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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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过去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是传播淫秽的书刊、图片、光盘等。随着数字化资源的普及与线上网络平台的发展,微信、微博、QQ群等已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要空间。速度快、影响面广、犯罪手段隐蔽,甚至采用“公司化经营模式”、“入会做代理”等,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营造一个健康、清洁的网络空间成为一项迫切任务。当前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网民、群主也要强化自律意识,对于淫秽色情的信息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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