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理賠 豈能以「牙」還牙?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呂慧敏)在一場交通意外中,陳先生摔掉了四顆牙齒,被認定為十級傷殘,隨後他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讓他沒想到是,保險公司和他的四顆掉牙“扛”上了,保險公司稱,植牙費用和殘疾賠償金二者只能選其一,因為植好牙齒後,他的傷殘基礎就不存在。近日,佛山中院根據專業鑑定機構的覆函,認定種植牙的功能不可能恢復到真牙的正常功能,其植牙後的傷殘情況依舊存在,保險公司和肇事司機依舊要賠償植牙費用和殘疾賠償金。

事故:

被追尾摔掉四顆牙齒 司機肇事逃逸

2017年7月25日凌晨3時,54歲的陳先生騎著自行車,沿佛山大道輔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忽然間,一輛小轎車從後方撞上了他的自行車尾部,陳先生當即人仰馬翻倒在了地上,而小轎車上的司機不但沒停車察看,反而不顧而去。

一直到交通事故發生後的次日上午10時許,司機黃某才前往禪城交警大隊三中隊自首。經交警認定,黃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陳先生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後,陳先生被送往佛山市中醫院治療。經診斷,其部分牙槽骨骨折、外傷性牙齒缺失、頜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左側腓骨上端骨折、鼻骨骨折等。後經廣東南粵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鑑定,因其部分牙槽骨骨折,11、12、21、22四顆牙齒缺失,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後續牙齒種植費用每顆不低於12000元。

一審:植牙費和殘疾賠償均獲支持

為了挽回損失,陳先生將司機黃某以及其車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萬餘元。

禪城區法院經審理後,對陳先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予以支持。同時,法院認為,陳先生為保障正常生活,進行義齒安裝種植確有必要,陳先生種植義齒的治療方案又有司法鑑定意見書支持,對陳先生後續治療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由於該治療行為具有殘疾輔助性質,並不能恢復自然之生理機能,因此法院同時支持了陳先生申請的殘疾賠償金。

由於司機黃某為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只能在交強險的範圍內進行賠付,超出部分由黃某本人承擔。據此,法院綜合各項損失金額,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約10萬元,黃某賠償6.6萬餘元。

爭議:植牙後便不存在殘疾情況?

黃某與保險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訴。保險公司表示,關於後續治療費,鑑定機構就後續治療費的意見並無具體治療方案、治療機構、手術費用等項目,簡單作出後續治療費的意見依據不足,該費用支出具有不確定性,應待實際發生後才可以主張。

據瞭解,認定陳先生“十級傷殘”,其依據的標準是“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因此,保險公司還認為,“後續治療費”和“殘疾賠償金”不能同時賠付:如果陳先生進行了牙齒種植,那麼他植牙後就不存在牙齒缺失的情形,即傷殘基礎不存在。陳先生主張了殘疾賠償金,則不應再主張後續治療費。

法庭上,陳先生回應稱,他主張的後續治療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牙齒缺失確實也影響他的日常生活,而且牙齒種植需要時間恢復,種植後無法恢復到原始牙齒的功能,因此他主張傷殘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並非“重複主張”,請求佛山中院維持原判。

終審:植牙並非真牙 傷殘依舊存在

由於雙方對於是否“重複賠償”各執一詞,在二審期間,法院還專門就陳先生安裝義齒之後是否仍然存在十級傷殘問題,向廣東南粵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發函諮詢,後來該所出具了回覆函。佛山中院再次開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這份覆函也成為後來法院判決的關鍵依據之一。

在回覆函中,廣東南粵法醫臨床司法鑑定稱,種植牙也是鑲假牙的一種方法,只不過是將種植釘植入了牙槽骨內,雖然外觀上與真牙近似,咀嚼功能也與真牙相當,但種植牙沒有真牙的一些組織構成,例如牙周膜、牙髓、牙神經、牙血管等,所以種植牙的功能不可能恢復到真牙的正常功能(包括咀嚼、感知、營養、防衛),且種植牙的使用壽命與真牙相差甚遠,因此,即便陳先生安裝義齒,但依然不會改變其十級傷殘的情況。

據此,佛山中院認定,一審判決同時支持後續治療費和殘疾賠償金並無不當。同時由於一審在計算損失數額方面存在錯誤,中院對此予以糾正。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黃某支付賠償款4.2萬元,同時駁回陳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外觀受損達傷殘程度同樣要賠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在該案中,由於鑑定機構給出了專業意見,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確定侵權一方仍然需要按照十級傷殘的標準賠償殘疾賠償金給受害人。

在現實情況中,個別案件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傷導致面部受損留下疤痕,即使隻影響外觀而不影響功能,對於相關的後續整形費用,法院一般也會支持這部分賠償費用。如果經鑑定達到一定傷殘級別,侵權一方同時也需要承擔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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