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青海新聞網訊 根據國家統一安排,結合我省重點優撫對象撫卹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近日,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下發《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決定自8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

對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卹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卹金標準進行調整,提高幅度為10%。其他調整的標準均按國家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週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卹金待遇且年滿60週歲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570元,比國家標準每月高130元。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說,今年提標工作比歷年提前了2個月,主要是考慮到廣大軍人軍屬和退役軍人對“八一”建軍節的特殊情感,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關心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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