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消費中每天都會碰到的「霸王條款」,今天起不再吃啞巴虧了!

生活中,衣食住行都離不開消費,而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這些“霸王條款”,如果不懂法就只能吃了啞巴虧,氣呼呼的離開。其實,這些“霸王條款”很多是違反消費者權益的。遇到這些條款,這樣處理,讓奸商無處可逃!

生活消費中每天都會碰到的“霸王條款”,今天起不再吃啞巴虧了!

認清這些違法的“霸王條款”

1娛樂篇

1、 禁止自帶酒水

2、 包間設置最低消費

3、 消毒餐具收費

生活消費中每天都會碰到的“霸王條款”,今天起不再吃啞巴虧了!

4、 減少訂席數,請提前15天告知,否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

2快遞篇

1、 先簽收,後驗貨

2、 驗貨先交開箱費

3、 易損易腐貨物在途中損壞、腐爛,本公司概不賠償

4、 因節假日造成延誤,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5、 超過30天不提貨者,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

6、 包裝未損壞,箱內貨物損壞與本公司無關

7、 貨損在總價值的3%以內,屬正常損耗,損失自負

生活消費中每天都會碰到的“霸王條款”,今天起不再吃啞巴虧了!

3旅遊篇

1、機票改簽費70%,退票費80%

2、本社對機票和報價,保留解釋權

3、行程變更,恕不通知

4、與旅行社簽署保密協議

5、旅行中因不可抗力產生的費用,旅客自理

6、本酒店只提供車輛停放,產生損失概不負責

生活消費中每天都會碰到的“霸王條款”,今天起不再吃啞巴虧了!

4購物篇

1、 特價、促銷商品好不退換

2、 定製商品先付清購貨款,再發貨

3、 未在規定時期內支付尾款,預付訂金不予退還

4、 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5、 金銀飾品概不退還

6、 買一贈一,對贈品不實行三包

7、 汽車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內飾以到店實車為準

生活消費中每天都會碰到的“霸王條款”,今天起不再吃啞巴虧了!

5租房買房篇

1、 通過本中介以外渠道,看房行為無效

2、 業主、客戶及雙方近親屬、朋友、同事簽字,視為本人簽字認可

3、 小區車位、車庫、公共場地等均歸開發商所有

4、 賣房因第三方原因導致遲延交房、遲延辦證,無需承擔責任

5、 不交裝修押金不給鑰匙

6手機篇

1、 移動電話上保修貼紙不得撕毀、損壞,否則不予保修

2、 維修可用翻新件,舊件歸屬由維修商確定

3、 維修造成損壞,僅賠償維修費

4、 逾期未取機視為消費者放棄所有權

7公用事業篇

1、 逾期繳納水費,每日加收5%違約金

2、 由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或停氣,供氣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 供水管道破裂或搶修、連接工程造成的臨時停水,供水方不承擔責任

4、 供氣服務協議變更,以供氣人公告為準

8其它篇

2、 婚紗攝影:訂金本公司一律不退

3、 留學機構:在任何情況下不予退還已收費用

4、 健身俱樂部:只有辦理移民或死亡才可退卡

5、 預付款消費卡:本店對該卡有修改權或限制使用權

維權方式

針對因以上“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應撥打12315投訴電話,向經營者所涉行業主管機關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涉及“霸王條款”維權裁判規則案例

1“本商場有活動最終解釋權!”

商場“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王某訴某商場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從我國合同法規定上看,“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認定商場“最終解釋權”條款為無效條款,是因為它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於爭議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的強制性規定。

來源: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 2012-10-11

2一經辦卡,概不退費!

服務合同中經營者免除自己義務且未向消費者說明的格式條款無效——張某訴某健身俱樂部(瀋陽)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按照我國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商品服務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慣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務外,經營者均應當承擔包換、包退等責任。

審理法院: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3贈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

購物贈品有假,商家應承擔責任——孟某訴某電器商場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商品交換中“買一贈一”的贈與,最起碼是附條件的贈與,這個條件就是購買該商場商品。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售人相同的責任,同時若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外帶酒水,本店收取20%開瓶費

酒店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迫收取開瓶費,格式條款無效——曲連吉訴廣州市白雲天鮮閣酒樓返還開瓶費、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案裁判要旨: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格式條款提供人通過格式條款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一律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經營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其內容無效。

審理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5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

餐飲經營者未與消費者對消毒餐具費達成合意時無權收取——安新華訴北京市大食客飲食有限公司餐飲服務合同案

裁判要旨:餐飲服務者具有提供清潔餐具供顧客使用的義務,但如對消費餐具收取費用則系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的範疇。在雙方對於消毒餐具費收取與否及收取標準沒有明確認知,且未達成合意時,服務提供者無權向顧客收取該項費用。

案號:(2009)朝民初字第18234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6本酒店停車場免費,財物自理,丟失概不負責!

停車場作為酒店的配套設施,其運作產生的成本已經分攤在酒店其他項目的消費上,消費者在酒店住宿消費支付的費用已經包括了酒店的停車服務費用,酒店與旅客之間成立保管合同——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有限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車輛保管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停車場作為酒店的配套設施,其運作產生的成本已經分攤在酒店其他項目的消費上,消費者在酒店住宿消費支付的費用已經包括了酒店的停車服務費用,酒店與旅客之間成立保管合同。停車期間,因酒店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毀損、滅失的,酒店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號:(2010)穗中法民二終字第229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7本套餐最低消費XXX元,有效期至2099年!

電信服務提供商應將號碼資費標準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說明——許某訴許昌移動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消費者所使用號碼資費標準有效期85年,在有效期內不能降低套餐標準,該資費標準對消費者的權利構成限制和負擔,電信服務提供商在入網時應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說明,以保證許某的消費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

審理法院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1月4日第3版

8因第三方原因臨時停水,供水方不承擔責任

供水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用戶因為停水而不能正常營業,供水公司應對用戶因停水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瑞金市天元食品公司訴瑞金閩興水務公司供用水合同案

裁判要旨:供水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未在公告公示的期間內恢復供水,導致用戶因為停水而不能正常營業,供水公司應對用戶因停水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2)贛中民二終字第38號

審理法院: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3年01月17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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