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消费中每天都会碰到的“霸王条款”,今天起不再吃哑巴亏了!

生活中,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消费,而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这些“霸王条款”,如果不懂法就只能吃了哑巴亏,气呼呼的离开。其实,这些“霸王条款”很多是违反消费者权益的。遇到这些条款,这样处理,让奸商无处可逃!

生活消费中每天都会碰到的“霸王条款”,今天起不再吃哑巴亏了!

认清这些违法的“霸王条款”

1娱乐篇

1、 禁止自带酒水

2、 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3、 消毒餐具收费

生活消费中每天都会碰到的“霸王条款”,今天起不再吃哑巴亏了!

4、 减少订席数,请提前15天告知,否则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2快递篇

1、 先签收,后验货

2、 验货先交开箱费

3、 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

4、 因节假日造成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5、 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

6、 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

7、 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损失自负

生活消费中每天都会碰到的“霸王条款”,今天起不再吃哑巴亏了!

3旅游篇

1、机票改签费70%,退票费80%

2、本社对机票和报价,保留解释权

3、行程变更,恕不通知

4、与旅行社签署保密协议

5、旅行中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旅客自理

6、本酒店只提供车辆停放,产生损失概不负责

生活消费中每天都会碰到的“霸王条款”,今天起不再吃哑巴亏了!

4购物篇

1、 特价、促销商品好不退换

2、 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

3、 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订金不予退还

4、 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5、 金银饰品概不退还

6、 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7、 汽车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实车为准

生活消费中每天都会碰到的“霸王条款”,今天起不再吃哑巴亏了!

5租房买房篇

1、 通过本中介以外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2、 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

3、 小区车位、车库、公共场地等均归开发商所有

4、 卖房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迟延交房、迟延办证,无需承担责任

5、 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

6手机篇

1、 移动电话上保修贴纸不得撕毁、损坏,否则不予保修

2、 维修可用翻新件,旧件归属由维修商确定

3、 维修造成损坏,仅赔偿维修费

4、 逾期未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

7公用事业篇

1、 逾期缴纳水费,每日加收5%违约金

2、 由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或停气,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供水管道破裂或抢修、连接工程造成的临时停水,供水方不承担责任

4、 供气服务协议变更,以供气人公告为准

8其它篇

2、 婚纱摄影:订金本公司一律不退

3、 留学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

4、 健身俱乐部:只有办理移民或死亡才可退卡

5、 预付款消费卡:本店对该卡有修改权或限制使用权

维权方式

针对因以上“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应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霸王条款”维权裁判规则案例

1“本商场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王某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认定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2-10-11

2一经办卡,概不退费!

服务合同中经营者免除自己义务且未向消费者说明的格式条款无效——张某诉某健身俱乐部(沈阳)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惯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3赠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购物赠品有假,商家应承担责任——孟某诉某电器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品交换中“买一赠一”的赠与,最起码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购买该商场商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售人相同的责任,同时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外带酒水,本店收取20%开瓶费

酒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收取开瓶费,格式条款无效——曲连吉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裁判要旨: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一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餐饮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对消毒餐具费达成合意时无权收取——安新华诉北京市大食客饮食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案

裁判要旨:餐饮服务者具有提供清洁餐具供顾客使用的义务,但如对消费餐具收取费用则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的范畴。在双方对于消毒餐具费收取与否及收取标准没有明确认知,且未达成合意时,服务提供者无权向顾客收取该项费用。

案号:(2009)朝民初字第1823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6本酒店停车场免费,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

停车场作为酒店的配套设施,其运作产生的成本已经分摊在酒店其他项目的消费上,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消费支付的费用已经包括了酒店的停车服务费用,酒店与旅客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停车场作为酒店的配套设施,其运作产生的成本已经分摊在酒店其他项目的消费上,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消费支付的费用已经包括了酒店的停车服务费用,酒店与旅客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停车期间,因酒店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酒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本套餐最低消费XXX元,有效期至2099年!

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将号码资费标准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许某诉许昌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消费者所使用号码资费标准有效期85年,在有效期内不能降低套餐标准,该资费标准对消费者的权利构成限制和负担,电信服务提供商在入网时应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以保证许某的消费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1月4日第3版

8因第三方原因临时停水,供水方不承担责任

供水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用户因为停水而不能正常营业,供水公司应对用户因停水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瑞金市天元食品公司诉瑞金闽兴水务公司供用水合同案

裁判要旨:供水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未在公告公示的期间内恢复供水,导致用户因为停水而不能正常营业,供水公司应对用户因停水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2)赣中民二终字第38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01月17日第6版

婚姻家事、恋爱关系、财产纠纷等法律上的事我都很精通,点击链接,进店咨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