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個人拒不執行法院裁定,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这两个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導 讀

俗話說,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總有一些人明明有償還能力,卻想方設法逃避債務,對法院的判決、裁定視而不見,絲毫不把法律的權威放在眼裡,最終觸犯法律還不以為然,本期的【以案釋法】將以真實的案例向你講述其中的原委,希望作為“老賴”的人們莫要再以身試法

这两个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3年3月,家住大方縣大方鎮蔬菜村七組的朱城玉、黎霞夫妻二人因為修房子,就請萬某某幫其拉鋼筋,但萬某某要先墊錢,鋼筋拉完後,萬某某便找朱城玉催要鋼筋款53000元,朱城玉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

後來,朱城玉、黎霞二人先後又向大方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稱為“信用社”)、唐某某、錢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借款共計2129500元。在對方先後向朱城玉夫妻催要欠款時,朱城玉夫妻仍然以各種理由推脫。

無奈之下,對方將朱城玉、黎霞二人起訴至大方縣人民法院。最後法院形成了相關法律文書,明確還款的金額和時限。雖然朱城玉夫妻在大方縣大方鎮蔬菜村七組擁有一棟門面、住宅及地下室(899.01平方米,評估價為333.23萬元),但仍然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最後對方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大方縣人民法院在保留朱城玉一家必要生活費用的前提下,依法裁定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來償還所欠債務,但朱城玉夫妻仍然沒有按照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拒不遷出房屋,致使法院裁定無法執行。

2018年7月6日,大方縣公安局以朱城玉、黎霞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大方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逮捕。

大方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朱城玉、黎霞在收到法院相關裁定書後拒絕執行,且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涉嫌拒不執行裁定罪,遂依法對朱城玉、黎霞二人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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