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帝國覆滅記,楊志偉的「共享經濟」,論傳銷犯罪與反傳思維

不知道是不是我掌握不好懟的火候,連續兩篇文章沒過審,所以昨天斷更了一天,我感覺自己已經很小心了呀,也沒有六神磊磊前輩那種“掣出劍來,向崑崙山方向打個稽首:弟子要開殺戒了(此處把了字讀做liao)”的霸氣,感覺說事情也都是點到為止,還沒有發功,文筆也沒敢犀利,怎麼就通不過審核呢?

算了,來聊今天的話題:傳銷。

先看事實吧

據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眉山公安”近日稱,

“針對有群眾舉報楊志偉等人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經查,楊志偉等人虛構‘中國共享經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副產品交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成立‘國家共享經濟創新交易示範中心’,在全國各地註冊數百家無經營實體的空殼公司,大肆發展下線會員牟取暴利。”

“公安機關高度重視,我局已依法立案,並於近日對楊志偉等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我們看一下楊志偉對自身的宣傳,首先映入眼簾的是一堆“高大上”的頭銜,如:鑫圓共享商城董事長、“中聯影視總裁”、國家共享經濟創新交易示範中心董事長、中國共享經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農副產品交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等。然而,這些頭銜很多是虛構的,中聯影視早就否認楊志偉是該公司總裁。楊志偉宣傳的“國家共享經濟創新交易示範中心,更是被國家發改委闢謠,根本就沒這麼個中心。

2016年來,楊志偉及其團伙蹭著“共享經濟”的熱度進行自我宣傳,同時還塑造出熱衷公益的形象。

他們謊稱,公司旗下鑫圓共享商城為“國家共享經濟創新交易示範中心”和“國家共享經濟創新交易示範基地”官方商城

2017年9月,楊志偉在參加一個工商論壇時宣稱,“目前已形成了西南、華東、華南、華北、華中、西北、東北七大區戰略佈局,啟動了四十餘條產業鏈。掌控的鑫圓共享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鑫圓共享商城母公司)預計到2017年12月份,通過商城實現的分享交易有望達到600億元。”

從關於鑫圓共享商城的網絡公開信息來看,2017年1月,該團伙在成都的辦公樓中召開年會,楊志偉、宋世平等人參會。

現場照片顯示,該年會可謂非常“高大上”。現場擺放了一溜昂貴的豪車,堆放著現金。

當時該團伙聲稱,豪車和現金系作為年終獎獎勵給業績突出的大區負責人。

楊志偉現場獎勵餘永華一輛賓利汽車和168萬元現金。

興鑫圓電子商務的法定代表人就叫餘永華。

數月之後,鑫圓共享商城又搞了一個聲勢浩大的“2017互聯網+共享經濟租賃模式創新營銷高峰論壇”

2018年1月17日,來自全國各地的“共享家人(為什麼傳銷總是喜歡用家人這個詞呢)”參加了“2018共享年會”,楊志偉還為年會致辭。

從已被查出的泛亞、e租寶、中晉系等案件情況來看,這些公司慣用豪車現金等手段刺激受眾,並且熱衷於蹭各種熱點概念,如互聯網+,共享經濟,區塊鏈等等。

目前針對該案眉山公安已經成立專案組,但整體的涉案金額等情況還沒有出來。“案子涉及的面比較廣,人剛剛抓回來幾天,我們還在偵辦,還需要時間。”

跟傳銷有關的犯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可以看到,這個罪的刑事責任是比較輕的,最高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熟悉法律的朋友,這裡給大家科普一下,單個罪名可以判處有期徒刑的上限是十五年。數罪,無期或者死緩變成有期的,可能能達到二十五年。

所以,這個罪名,如果不涉及其他的犯罪,那最多也就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就傳銷的涉案金額來看,千八百萬都是小打小鬧,而如果是詐騙,20萬以上就可以判無期的喲!

由此可以看出,其實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違法成本確實低。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我們最常見的與傳銷犯罪併發的犯罪,因為新聞報道經常能看到陷入傳銷組織的各種求救或者逃脫方法,之前還有過為了逃離傳銷組織,在逃跑過程中喪生的。

可見,很多傳銷都伴隨著非法拘禁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當傳銷犯罪與非法拘禁犯罪共同出現的時候,往往要進行數罪併罰,而非法拘禁導致嚴重後果的,甚至可以判處死刑。這也是,現在越來越多的傳銷主要靠騙和洗腦,而不是靠把你關起來的原因之一。

非法集資行為

指的是傳銷中經常伴隨的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兩個罪名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般是競合的關係,也就是說,一個行為可能既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也是集資詐騙的行為。這種情況之下,從一重罪處罰。一個行為犯倆罪,用那個重的規定來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裡需要提示一點,集資詐騙罪以前是可以判死刑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本罪的死刑

強姦罪

這個不展開說了,據瞭解,在傳銷組織之中,強姦也是一個高發的犯罪行為

說完跟傳銷有關的犯罪,我們來說一下反傳銷思維吧

首先,被傳銷洗腦的,大部分是學歷較低(我說的是大部分,並且沒有任何學歷上的歧視,特此聲明),有一些知識,聽過一些新名詞,但是知識結構還不足以理解經濟運行原理,不足以辨別什麼是收益什麼是風險什麼是扯淡的這些人。其中又以不太如意,渴望迅速成功不勞而獲的居多。比如剛畢業的大學生,考個一般的學校,拿著一般的成績,找不到合適的工作,面對各種期待各種壓力,容易產生“迅速活出個人樣

”這樣的期待,也就更容易中招。

那如何辨別傳銷呢?

筆者這裡有一個大概的方法:年收益率超過6%的投資,基本上都是有風險的,超過12%的,就可以算得上是高風險了,如果一個投資,你算下來年收益在12%以上,還承諾無風險,那你就要小心了。如果這個收益需要你進行推廣,傳播,那基本上就是傳銷,無論你拿到手的是一些產品,比如面膜,一些股權,甚至一些數字貨幣等等,只要你是需要通過“邀請他人加入”以獲取利潤,那就沒跑了。

反傳思維

其實所謂的反傳思維,不僅僅可以防止傳銷,也可以防止詐騙,電信詐騙等等其他犯罪。

很簡單,只有一句話:“天上不會掉餡餅”。當一份大大的收穫,一份美好的未來放在那裡,只等著你去收割的時候,問問自己,為什麼是我?

自己之前的積累,之前的努力,之前的付出,是不是可以換來這些美好?

當一個一年100%收益甚至更高的項目放在你的面前,想一下,為什麼馬雲王健林不參與呢?為什麼這麼好的事情會落在你頭上呢?如果這事真靠譜,那馬雲過來弄一下,阿里巴巴豈不是市值翻倍了嗎?這麼好的事情,他為什麼不來做?

當想清楚這些,你會知道,未來的美好需要自己的雙手和知識去創造,努力工作,認真學習,才是未來的保障,而不是別人送上門來的“糖衣炮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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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字,沒有圖,嗯,怎麼辦,算了,就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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