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饅頭說】《婚姻法》歷次修訂背後:能不能納妾?怎樣才能離婚?

今天是2018年4月13日

這是“饅頭說”在頭條號發的第二篇文章


【今日由頭】

1950年4月13日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通過


1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政權初立,百廢待興。在中華民國所有法律都宣告廢止的情況下,新中國一系列新的法典何時出臺,成了大家關心的問題。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法典,宣佈將在5月1日正式施行。

這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典,不是憲法,不是刑法,也不是民法,而是《婚姻法》。

【馒头说】《婚姻法》历次修订背后:能不能纳妾?怎样才能离婚?

2

其實早在1948年9月,《婚姻法》就已經在醞釀中了。

當時的中共解放軍已經進入了戰略反攻階段,從“奪天下”到“治天下”的態勢已經不可逆轉。由劉少奇提議,中央婦委成立了一個“婚姻法”起草小組,牽頭人是鄧穎超,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王汝琪等人。這個小組對《婚姻法》最後的成型起到了關鍵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推出《婚姻法》已經迫在眉睫,毛澤東在起草小組中又加進了一個人——當時的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

而這個

主任不是別人,正是當年毛澤東的死對頭:王明。

王明的故事我們今天先按下不表,只說和《婚姻法》有關的事。王明不是學法律出身,但他當年在延安分管婦女工作,還擔任過中央婦委的主任,而且也做過一些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所以毛澤東的這個用人一方面可以顯示氣度,另一方面,確實也不是亂用。

但關於王明是否參與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以及參與程度有多少,這件事現在還有爭議。因為後來擔任全國婦聯副主席、第一書記處書記的羅瓊指出:王明並沒有參加《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只是看過稿子。真正的牽頭人始終是

鄧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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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原名陳紹禹,一度做到過中共中央代理總書記

不過,這部《婚姻法》出臺的不易還是大家公認的。

起草小組參考的範例從之前中共20多年來在各個革命根據地的相關婚姻法案條例,到蘇聯和東歐等國家的婚姻法,甚至還有國民黨頒佈的婚姻法,最後再結合中國本身的情況加以揚棄整合。

從初稿開始,這部《婚姻法》一共改了41稿。

那麼還是要回到那個問題:

為什麼會把《婚姻法》的頒佈放在那麼重要的位置?

或許從一個角度可以理解:1947年中共頒佈的《中國土地法》大綱,通過土地分配已經初步解決了生產關係問題,而接下來的一步,是通過婚姻法來規範另一個重要的關係來穩定社會秩序和財產分配,那就是家庭關係。

就像劉少奇當初對鄧穎超說的那樣:

“再有一年左右時間,我們就能從根本上打倒國民黨反動統治,建立起一個新民主主義的國家。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這麼個五億多人口的大國,沒有一部婚姻法豈不亂套了?

3

那麼,第一部《婚姻法》產生的影響究竟大不大?

說實話,實在是太大了。

《婚姻法》第一條規定:“男女婚姻自由,實施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第二條規定:“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

這些現在我們看起來再正常不過的條款,但在當時引起了軒然大波。

首先就是一個“納妾”的問題。

“納妾”這一習俗,在中國可謂歷史悠久。1930年中華民國修訂《民法典》時,雖知這種習俗應埋入歷史垃圾堆,無奈慣性太大,最終還是採取默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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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男人有“三妻四妾”的現象比較普遍

新的《婚姻法》頒佈後,很多人其實並沒有當回事。根據記載,河南有個農民叫蕭昌貴,不僅納妾,還在1950年11月20日大擺筵席,宴請親朋好友。結果政府的工作隊員火速趕來,當場制止儀式,鄉里鄉親才知道:原來“納妾”真的是算違法了。

那麼對已經存在的“妾”呢?

《婚姻法》明確規定:在法規頒佈之前納妾的,離婚的主動權掌握在女方手裡——女方如果想離婚,男方不能阻止;女方如果不想離婚,男方有撫養義務。

此法規一出,當初以“妻妾成群”為傲的男人們遭遇當頭一棒。

以“納妾”風俗較濃的廣東地區為例:1950年,廣州市因納妾而離婚的判例出現了37件,1951年上升到了80件,1952年超過100件,1953年接近500件——在這些離婚案中,提出離婚的全都是當初低眉順眼的“小妾”。

但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涉及的最大阻力,並不是來自判決關於“納妾”的離婚。

而是正常夫妻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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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50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層幹部在街頭書寫宣傳婚姻法的板報。 新華社發

4

“怎樣才能判離婚?”

這是這部《婚姻法》起草時的最大爭論點。

起草小組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大多數人,都認為“應該有條件的離婚”,只有一個人堅持“無條件離婚”——“只要一方堅持離婚,就可以離婚。”

這個堅持的人,就是鄧穎超

當時反對的人理由看上去也很充分:一方面,這會在廣大農村造成不穩定因素,因為很多農民都是家裡說的婚事,找個女人就結婚了,未必有多少感情。女方如果想離就離,很多農民都會有反對意見。另一方面,解放之初,確實有一些共產黨幹部出現了拋棄鄉下“糟糠之妻”另娶城裡年輕女性的現象,大家擔心“離婚不需要理由”這條法規一出,會加劇這種現象。

鄧穎超還是堅持這一點。她的理由是——

在婚姻問題上,婦女受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吃苦的都是婦女,而且還不准她們離婚。如果要把離婚加上條件,反而會給那些有封建思想的幹部以控制和限制離婚的藉口,過去已經發生了很多悲劇。

鄧穎超強調:婚姻的基礎是愛情,愛情熄滅了,那麼婚姻制度保存也沒有意義。如果硬要用法規來強制限定幹部的離婚自由,也是不對的。

但同時,她堅決不同意一種觀點:

“丈夫要離婚,天好像就要塌下來了!”

鄧穎超的堅持下,最終她的意見被採納,但當時這部《婚姻法》規定的是:“調解無效,即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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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鄧穎超

但是,問題又來了——怎麼“判決”?

按照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出臺的解釋,是:

“有正當原因不能維持夫妻關係的,應作準予離婚判決;否則也可作不準離婚判決。”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再次做了解釋:

“如經調解無效而又確實不能維持夫妻關係的,應准予離婚。如經調解雖然無效,但事實證明他們雙方非到不能同居程度,也可以不批准離婚。”

話說得有點拗口,但意思其實還是很明確的:

離婚你儘管提,但判不判,還是看法院。

正是因此,才牽出了1980年版《婚姻法》對“離婚判決”的再次修訂。

5

1980年9月10日,在千呼萬喚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三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婚姻法》。

這部“1980版”《婚姻法》中有一個重要修正,就是關於“離婚”的判定。

按理,因為鄧穎超的堅持,1950年版的《婚姻法》已經對“離婚自由”做出了最大程度保障,為何1980年版還要修訂?

因為法規上寫的,和實際操作起來,相差甚遠。

“有正當原因不能維持夫妻關係的,應作準予離婚判決”——“正當理由”是什麼?比如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這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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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的結婚證

但是,“沒有愛情”算不算?

很遺憾,在1960年代到1970年代,“愛情”這個作為婚姻基礎的理由,卻是基本不被採納的。

在那個極左思潮氾濫的年代,別說有什麼理由,只要你離婚,就是一件鬧得滿城風雨的事。而如果你是國家幹部或黨員,法官還會更加“嚴格要求”:你是要公職,黨籍,還是要婚姻自由?在“文革”期間,有些地方甚至把申請離婚的人集中起來,參加“鬥私批修學習班”,學到你撤銷離婚申請為止。

以上海為例,數據顯示,從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時間裡,全市總離婚登記數只有6489對。全市平均每年離婚的數量僅相當於1950年代一個區的數量(來源:《1980年新《婚姻法》:感情破裂,准許離婚》,作者李響)。

就在1980年版的《婚姻法》進入最後修訂之際,一樁轟動全國的離婚案發生了。

6

離婚的女方,叫遇羅錦。

遇羅錦的哥哥,是當時非常有名的遇羅克——因為發表《出身論》反對“老子反動兒混蛋”這種觀點和反對姚文元的批判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他在1970年3月被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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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羅克

因為受到哥哥牽連,遇羅錦被髮配農場改造,在那裡迫於生活,嫁給了當地的一個農民。1978年,遇羅錦結束了四年的婚姻,離婚後回到北京,經人介紹,與某廠工人蔡鍾培結婚,並因此獲得了北京戶口。蔡鍾培還為了遇羅錦東奔西走,爭取為她和哥哥平反

1979年5月,遇羅錦平反

,10月,哥哥也被恢復名譽,生活看似應該進入正軌。但到了1980年5月,遇羅錦卻向朝陽區人民法院上訴離婚,理由是與蔡鍾培缺少精神交流。

遇羅錦在申訴材料中這樣寫到:

“鍾培是個好人,但絕不是我心目中的愛人。他只知道老婆孩子熱炕頭,而我希望我能從愛人身上學點什麼,能對我的精神有所啟發……我對他沒有愛人的感情。我應當結束這種沒有愛情的夫妻生活。”

說穿了,就是“沒有愛情”。

果然,蔡鍾培在情感上確實無法接受,認為遇羅錦的“沒有愛情”只是個藉口,其實是忘恩負義,甚至是拿他作為一個在北京落腳的跳板。為此,他主動給報社寫信,將兩個人的事情捅給了媒體,希望得到輿論的支持。

兩家雜誌社都披露了這件事,並組織了大討論:到底怎樣才可以達到離婚標準?

蔡鍾培的觀點得到了當時大多數社會輿論的贊同,《人民日報》為此還發文,稱遇羅錦是個“不檢點的女人”(蔡鍾培指責遇羅錦有婚外不正當男女關係),新華社甚至還因此發了一篇題為《一個墮落的女人》的內參,譴責遇羅錦。

但遇羅錦卻沒有讓步,也寫了一篇紀實文學,題為《一個冬天的童話》。這篇文字成了當時“傷痕文學”的代表作之一,她認為自己婚姻的不幸,其實是文革極左思潮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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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羅錦

這篇報告文學流傳非常廣,甚至被翻譯成德、日、英、法四國文字,流傳海外。很多人由此開始同情遇羅錦的遭遇。

1980年9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黨春源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雙方離婚:

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僅為有個棲身之處,兩人即草率結婚,顯見這種婚姻並非愛情的結合。婚後,原被告人又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這對雙方都是一種牢籠。”

黨春源是同情遇羅錦的,以至於他在正式判決還沒下達的時候,就在報刊上發表文章《我為什麼要判他倆離婚》。這篇文章被報紙爭相轉載,其中黨春源引用的恩格斯的話,讓很多讀者都印象深刻:

“如果說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麼只有保持愛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

但是,蔡鍾培不服判決,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981年1月19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判對“草率結婚”和“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認定,與事實不符,決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這對夫妻又開始陷入拉鋸戰。

據說,1981年的“全國優秀報告文學獎”差點就頒給了遇羅錦的《一個冬天的童話》,但因為作者的”道德問題”落選。那年得獎的是黃宗英(著名演員趙丹的妻子,也是演員)。在獲獎者座談會上,黃宗英將自己的筆轉贈給了遇羅錦表示聲援

“三十年代,人們尚且能夠支持上官雲珠,到了八十年代,我們為什麼還容不下一個遇羅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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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英

最終,更換了審判長的法庭再次審判了此案:

“遇羅錦與蔡鍾培於1977年7月8日戀愛結婚,婚後夫妻感情融洽和睦。後由於遇羅錦自身條件的變化、第三者插足、見異思遷因此使夫妻感情破裂……經本院審理中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自願離婚。”

雖然再審的結果與一審相同,但在判詞裡明顯使用了有情感傾向的措辭。

不過不管怎樣,通過遇羅錦一案,1980年《婚姻法》的這條準則,也漸漸讓大家理解並接受:

“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則准予離婚。”

這個標準延用至今。

7

在1980年的修訂之後,中國的《婚姻法》還在不斷升級。

在2001年4月,《婚姻法》又做了一次修訂,並在2001年的12月,2004年的4月和2011年8月又出臺了三個“解釋”。

從之後的一次次升級看,關於結婚和離婚的“情感問題”已經基本都達成了共識,而做的調整,開始傾向於夫妻之間婚前和婚後的財產分配與分割了。

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饅頭說】

中國人有句話,叫“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

有道理嗎?有。沒道理嗎?沒有。

我因為算是有個二級心理諮詢師的資質,所以一直也會收到一些關於婚姻方面的諮詢。年輕時,氣盛,難免也會忍不住冒出一句:“這樣的人渣不離婚,留著過年嗎?”

隨著年歲漸長,還是冷靜了不少。我會耐心聽,仔細問,平心想,然後根據傾訴者的狀況和TA描繪的情況,給出我認為合理的建議——我會讓對方換位思考,或者再給一次機會,再觀察一段時間。

但實事求是地說,在確認的情況下,我還是堅決主張別苟延殘喘,當斷則斷——無論是新婚燕爾的,還是結婚十年以上的,甚至是要步入銀婚乃至金婚的。

在這一點上,尤其是女性,其實各方面顧慮和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比男性要多很多。

無論是多年的感受還是觀察,我深刻感知到:儘管時代一直在進步,但中國毫無疑問還是一個男權社會——在很多事情上,女性真的是處於弱勢地位,包括在離婚這件事上。

關於女性當自強的問題,我以前說過不少,在寫居里夫人或阮玲玉文章最後的“饅頭說”裡,都有涉及,今天就不展開了。

說個林語堂的故事。

林語堂在和他的妻子廖翠鳳結婚之後沒多久,就把結婚證書給燒掉了。

林語堂的理由也很簡單:結婚證書,只有在離婚時才能證明什麼,我們不需要。

能像林語堂這麼瀟灑的人未必有很多,但背後折射的道理其實是可以理解的:

國家的法律對於婚姻的死亡而言,應該只是起一個記錄和證明的作用——是一種需要履行的手續,以及監督保障夫妻雙方財產分割的法律手段。

而真正決定婚姻存亡的關鍵因素:夫妻雙方的感情,這是法律無能為力的。

那麼誰能決定?

就是你自己。

我曾寫過:“希望天下眷屬永是有情人”,但我也從來就反對那種話:

“才剛結婚,就不怕人家笑話!”

“都幾十年過來了,不妨就湊合過吧!”

哦,還有——“為了孩子”。

人活一世,為家人,為朋友,為自己。如果有人證明TA不配你的付出,那麼你就該懸崖勒馬。

地球缺了誰都轉,從來沒有什麼少了你就活不下去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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