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因高速違法停車造成事故,司機獲刑10年

高速路上最討厭什麼行為?隨意變道不打燈?龜速行駛?“遠光狗”?反正一輩子,在高速上總能遇到幾個沒有素質的司機,在這些行為其中,違法停車可以算是安全隱患最大的一項了,不久前就有司機因為在高速上違法停車造成交通事故而獲刑10年。據高速交警同志的介紹,這也是全國第一例因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人死亡,而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訴定。

全國首例!因高速違法停車造成事故,司機獲刑10年

案件回放:肇事者酒後駕駛怕被查,車直接扔路中間

2017年1月21日晚上9時15分,曾興東喝酒後駕駛一輛半掛牽引貨車,在成都第二繞城高速外環被一輛白色轎車追尾,事發後,曾興東因為害怕酒駕被交警查處,在沒有開啟雙閃燈也沒有擺放任何警示標誌的情況下,熄滅了發動機就離開了現場,就這樣將原來可以移動的貨車停在高速公路的最中間車道上。

晚上9時30分,一輛載有5人的越野車經過事發地時躲避不及而追尾撞上貨車,當時車上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直到1月22日中午,曾興東才主動到警方投案。

2017年2月16日,曾興東因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簡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被簡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最終,檢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9月15日,簡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興東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判決:國內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法院認為,曾興東作為具有多年駕齡的職業司機,應當知道並預見,夜間違規將大貨車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車道上,存在極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物損毀的危險性,且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未開啟警示燈便熄火離開,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最終導致後來車輛避讓不及,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毀的嚴重後果。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曾興東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2月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瞭解,國內此前也有過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追究刑責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罰較輕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曾興東一案是首次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據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截至目前,四川的高速公路通車裡程已超過6800公里,在給民眾出行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各種安全隱患,駕駛員不良的駕駛習慣和錯誤的緊急情況應對措施就是其中之一。

交警說法:駕駛者應有足夠的安全和法律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高速公路上停車的行為有明確規定。正常情況下,車輛不能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當發生事故或車輛故障無法移動至應急車道時,駕乘人員應立即報警,同時打開車輛雙閃燈,在規定距離設置標準的警示標識,儘快將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但交警部門在實際執法中發現,許多駕駛員都缺乏足夠的安全和法律意識,“特別有些駕駛員認為在高速公路上的一些行為只能算是不文明或者不規範,但事實上卻是置公共安全於不顧的違法行為,一旦造成嚴重後果,還將被追究刑責。”

大咖侃侃:

有了這樣的先例,我們日常在高速上行駛,就應該注意自己的駕駛行為了,因為很多不良的駕駛行為或者錯誤操作,都有可能像曾興東那樣獲刑10年。在高速行駛環境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路況,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不要長期佔用超車道

如果長時間佔用超車道,原本需要用超車道超車的車輛只能從車速相對較低的車道超車,想超車的車輛與原本在行車道上行駛的車輛之間的速差很大,一旦發生事故後果比較嚴重。

不要佔用應急車道

應急車道就是生命通道,如果不是緊急情況,真的不要佔用應急車道,尤其是堵車的時候,如果有事故發生了,因為你的一時佔道而耽誤了道路搶險和生命救援,你的良心過得去嗎?

全國首例!因高速違法停車造成事故,司機獲刑10年

不要在導流區停車

其實這個導流區的設置是為了可以明顯提醒駕駛者前方將是道路的合併或者岔口,而有很多駕駛者會因為不確定行駛路線或者怕走錯出口而停進導流區,這樣的行為同樣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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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高速路上扔東西

高速路上車速都不慢,如果行駛過程中前方突然出現東西,不管是輕重,駕駛者都會本能地打方向躲避,這時如果旁邊車道有車的話,就會造成事故了,又或者打方向的量過多,就會造成車輛失控同樣造成事故。

全國首例!因高速違法停車造成事故,司機獲刑10年

最後特別要注意,如果車輛突發故障或者發生輕微事故,記得先把雙閃燈打開,在快速拍照取證後記得把事故車輛開至應急車道,並把三角警示牌設置在事故車後150米以外,反正人要撤離到護欄外面,儘快報警求助。如果車子實在不能動了,也記得要設置三角警示牌,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其他人的安全這想,這是每個車主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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