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法院百項改革措施 構建「前海特色」新型司法權力運行體系

7月19日,前海法院發佈《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全面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實施方案》(2018-2019)(以下簡稱《方案》)。其中提出,著力推進司法改革精細化和精確化落地,

到2020年初步建成具有前海特色的新型司法權力運行體系,為全國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可複製、可借鑑的樣本。

前海法院百項改革措施 構建“前海特色”新型司法權力運行體系

前海法院是綜合性司法改革示範法院,成立三年來統籌推進8大方面50多項改革措施,完成改革調研課題33項,制定改革規章制度90餘項,初步打造了綜合性司法改革基層樣本。《方案》分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健全增強區際國際司法公信力機制、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營造國際一流的法治化環境、完善司法公開和司法服務機制等9個方面,分列100項改革措施,計劃於2019年底完成

非審判業務將實現社會化

目前,前海法院不設業務庭,僅設置2個綜合部門實施傳統法院近20個部門及審判庭的部分司法行政職能,建立了“1名法官+2名專職助理+N名兼職與實習助理+1名書記員”的多個審判團隊。

《方案》提出,加強新型審判團隊建設,按照科學化、扁平化、專業化要求,強化法官主體地位,形成自我管理、獨立運行、協作高效、監管有序的自主管理辦案單元。進一步明晰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與審判權的權力邊界

,實現兩者在職權配置、職能分工、人員設置和資源配備上的完全分離。健全法官大會運行機制,完善法官的決議權的參與權,並健全防止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個人不當干預案件的機制。

此外,前海法院要全面實行非核心審判業務社會化服務,深化與公證機構、律師協會等機構合作,採用項目外包的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司法輔助、調查研究、對外宣傳等非司法裁決類、管理決策類核心業務工作。

前海法院百項改革措施 構建“前海特色”新型司法權力運行體系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方案》,前海法院要實現法官“能進能出”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官員額增補和退出的動態調整制度,暢通員額有序退出渠道。另外探索任期制法官制度,從優秀律師、法學專家等法律精英人才中公開選拔法官,賦予任期制法官與職業法官同等的權利

對於審判監督,《方案》提出要健全智能化的審判監督管理體系,以自動化、智能型平臺實現“靜默化、觸發式”管理體系,對重點案件自動化識別、標籤化處理,實現系統自動推送、節點重點控制,並充分利用中國裁判文書網等信息資源與高校、研究機構合作建立前海法院案例研究中心

制定國際商事糾紛調解規則標準

《方案》指出,多項周邊人員參與糾紛解決的措施

:進一步擴大和落實律師調查令的適用範圍,加大與相關部門合作,支持律師持法院調查令調查案件當事人的銀行賬號、檔案資料、權利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並充分發揮律師在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糾紛化解方面的積極作用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技術調查官制度,為法院提供技術審查意見;完善專家陪審員選任機制,從具有專門知識背景的公民中選任陪審員,對案件中需要專門知識解釋說明的問題,允許當事人聘請專家輔助人出庭;聘請國際保理、知識產權等專業領域專家擔任中立評估員,探索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評估機制擴大適用於涉外案件。

提升糾紛解決效率,《方案》提出探索審理一審民商事案件適用獨任製為原則,適用合議制為例外的審判機制;完善全口徑繁簡案件識別體系

,依託信息化推動從人工識別轉向智能識別,擴大簡案快辦審理範圍;與第三方電子數據保全服務平臺合作,建立全流程電子證據數據化保全服務機制,並全面推行法官全業務網上辦案,建成全網絡一站式訴訟服務平臺,升級完善在線糾紛調解平臺。

《方案》顯示,建立具有前海特色的執行工作體系,積極推進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常態化和制度化建設,加強與公安、金融機構等合作,整合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等各類強制執行措施拓寬網絡司法拍賣品的範圍,覆蓋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機器設備等多種類。另外,《方案》還提出推動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相關的司法大數據共享使用,推進知識產權侵權信息、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信息、執行信息等平臺與社會信用平臺數據共享。此前,前海法院已成功審結由不誠信當事人承擔30萬元律師費,以及對虛假陳述當事人處以10萬元頂格罰款案件。《方案》提出將

律師費用轉付作為管理訴訟進程、懲罰不當訴訟行為和推進誠信訴訟的手段。另外,允許法官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訴訟費用,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

前海法院百項改革措施 構建“前海特色”新型司法權力運行體系

根據《方案》,前海法院要依託前海“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訴調對接中心,深化

與深圳國際仲裁院、粵港澳調解聯盟、內地—香港聯合和解中心、前海香港聯營律師事務所等域內外仲裁、調解機構的合作,拓寬“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調解員的選任途徑,並拓展港澳臺籍和外籍調解員參與涉外涉港澳臺案件調解的範圍,深化“港澳臺籍和外籍調解員+內地調解員”及“港澳臺籍和外籍調解員+調解法官”的工作模式,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統一的調解員資質認證制度,制定金融理財、跨境電商、建築工程、知識產權等國際商事糾紛調解規則和標準,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商事糾紛解決中心。另外,解決國際區際商事調解協議可執行性問題,將其納入司法確認特別程序的適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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