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返利的財稅處理

銷售返利的財稅處理

A 企業是生產二線化妝品的企業,其於 2017 年1 月 1 日製定了一系列的營銷策略,其中規定:經銷商年進貨額為 50 萬元以下時,按原價格進行結算;年進貨額達 50 萬元及以上時,給予原價 2%的獎勵折扣,該折扣於第二年初兌現。

這一折扣的發生時間與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或發票開具時間)發生了脫離,應該怎樣進行賬務處理呢?

  一、現金形式的返利

若上例中第二年初兌現的折扣以現金形式返還給經銷商,則構成了現金形式的返利,實際上是一種商業折扣(稅法術語叫“折扣銷售”)。

1. 銷貨方(A 企業)的賬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 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買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售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售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假設 B 商場 20117年從 A 企業累計購貨達 100 萬元,則A 企業應於 2018 年初對 B 商場以現金形式返還獎勵折扣 2萬元(100*2%),價稅合計 2.34 萬元。該案例中,A 企業每次與 B 商場交易時,按照原定價格開具銷售發票、確認收入並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在 2017年初,對收入和相關稅費進行衝減處理。B 商場在獲取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後,將通知單一聯交與 A 企業,A 企業憑藉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據此對收入和相關稅費進行衝減:借:營業收入 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34;貸:銀行存款 2.34。

2. 經銷商(B 商場)的賬務處理

《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 號)規定:(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徵收營業稅。這意味著,B 商場收到的 A 企業現金返利稅費和 2.34 萬元,與商品銷售額掛鉤應從(二)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原購貨成本進行調整。因此,商場應在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進行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 2.34;貸:營業成本 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0.34。

  二、實物形式的返利

若上例中第二年初兌現的折扣以實物形式返還給經銷商,則構成了實物形式的返利。實物形式的返利除了涉及現金返利相關內容,還涉及實物視同銷售。

  1. 銷貨方(A 企業)的賬務處理

假設 B 商場 2017 年從 A企業累計購貨達 100 萬元,則 A 企業應於 2018 年初對 B 商場以實物形式返還價值 2 萬元(100*2%)(成本 1萬元)的獎勵折扣,價稅合計 2.34 萬元。

A 企業的賬務處理分兩步,一是衝減前期已經確認的收入和銷項稅額 2.34 萬元,二是對實物返利的價值 2 萬元的產品,增加本期收入和視同銷售產生的銷項稅額 0.34 萬元。賬務處理為:借:營務收入 2(衝減原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34(紅字發票);貸:營業收入 2(確認新增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0.34(藍字發票)。借:營業成本 1(確認新增成本);貸:庫存商品 1。可見,此賬務處理的結果是,上期收入減少 2 萬元,在成本不變的情況下對應利潤減少 2 萬元;本期增加收入 2 萬元,成本增加 1 萬元,對應利潤增加 1 萬元。

2. 經銷商(B 商場)的賬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平銷行為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 號)規定,供應商平銷返利的方式不論是資金返還還是贈送實物或其他方式,商業企業因購買貨物而從供應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衝減的進項稅額,並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額中予以衝減。因此,B 商場的賬務處理也分兩步:第 1 步,取得紅字發票,衝減原進貨成本並衝減原進項稅額;第 2 步,取得藍字發票,確認一項新的購貨行為。借:庫存商品 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0.34(藍字發票);貸:營業成本 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0.34(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對應的進項稅額,商場在當期增值稅申報表中作進項稅額轉出申報;藍字發票對應的進項稅額,則在當期作抵扣進項稅額申報。

  三、衝抵貨款形式的返利

若上例中第二年初兌現的折扣直接衝減第二年的購貨款,則構成了充抵貨款形式的返利。這種情形下,銷貨方可以選擇將折扣和第二年購貨款開在一張發票上或分別開具。假設 B 商場 2017 年從 A 企業累計購貨達 100 萬元,則A 企業應於 2018 年初將該折扣金額在第二年購貨金額中扣除抵作價款,A 企業 2018 年與 B 商場發生的第一批銷貨額為50 萬元,涉及增值稅 8.5 萬元,貨物成本為 25 萬元。

1. 將折扣額和當期銷貨額開在一張發票上,雙方按淨額結算

如果 A 企業將涉及的折扣 2.34 萬元在當期銷貨額中直接扣除或者在同一張發票中將銷貨金額和折扣金額在對應欄目列明,則可以只開具一張價稅合計 56.16 萬元[(50-2)*1.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時,A 企業確認一次收入: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56.16;貸:營業收入 48,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16。借:營業成本 25;貸:庫存商品 25。B 商場確認一次購貨:借:庫存商品 48,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16;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56.16。

2. 將折扣額和當期銷貨額分別開在兩張發票上

此時,應對摺扣額開具紅字發票,購銷雙方的處理過程和處理方式同現金返利。具體分錄略。

此外,在返利過程中,如果 A 企業沒有出具增值稅紅字發票,則其只能對現金或商品作減少收入的處理,不能衝減增值稅銷項稅額,而 B 商場無需對當期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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