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章程(試行)

(2018年5月16日第一屆廣東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健全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結合審判、檢察工作實際,成立廣東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應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體現司法職業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責任與過錯相適應,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懲戒委員會是法官、檢察官司法責任的專業評定確認機構,依照本章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預。

第四條 懲戒委員會對司法責任的評定確認應當既嚴格規範司法行為,又保障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既嚴格追究司法責任,又保護法官、檢察官合法權益。

第五條法官、檢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懲戒。

法官、檢察官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實施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懲戒。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適用《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對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提請從專業角度對當事法官、檢察官的行為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據此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懲戒委員會由7名專門委員、4名專家委員和8名法官檢察官代表委員,共19人組成。

省人大常委會、省紀委、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內司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各推薦1名分管領導擔任專門委員並實行席位制,遇發生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由其推薦單位另選派同級別人員接任。

省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省政協聯絡工作委員會、省法學會、省律師協會分別推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各1名擔任專家委員。

省法官協會、省檢察官協會各推薦資深法官4名、資深檢察官4名擔任法官、檢察官代表委員。法官、檢察官代表委員應從全省三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選任,其中各個層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少於1名。

第八條 懲戒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6名。懲戒委員會主任由實踐經驗豐富、德高望重的資深法律界人士擔任,從懲戒委員會全體委員中推選,經省委對人選把關後產生,負責主持懲戒委員會工作。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省人大內司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推薦的專門委員擔任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第九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是全國或廣東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具有法律從業經歷,熟悉司法工作;

(三)法學專家委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法學教育或研究工作20年以上,熟悉司法工作,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四)律師委員應執業20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五)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委員原則上應具有高級法官或高級檢察官職務等級,從事司法工作10年以上,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良好的職業操守。

第十條各單位推薦的委員人選,經省委政法委進行資格審核合格並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後未發現有影響履職情況的,由省委政法委頒發任命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最多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懲戒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報任命機關予以免職:

(一)職務身份發生變動後不符合任職條件的;

(二)工作調動後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三)無故不參加委員會工作的;

(四)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五)推薦單位認為所推薦人選不宜再擔任委員並經核實的;

(六)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七)因違紀違法受到責任追究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和代表委員出現缺額時,按本章程規定程序及時增補新的委員。

第十四條懲戒委員會下設兩個辦公室,法官懲戒工作辦公室設在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官懲戒工作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檢察院,負責懲戒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推薦擔任副主任的委員分別兼任法官懲戒工作辦公室、檢察官懲戒工作辦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懲戒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訂懲戒委員會章程,制定工作細則;

(二)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依照程序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審查意見;

(三)受理法官、檢察官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審查意見的異議申請,並作出決定;

(四)審議決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司法管理、訴訟監督和司法監督工作中,發現法官、檢察官有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需要認定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提請懲戒委員會審議。

第十七條 除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應報請懲戒委員會審議情形外,法官、檢察官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當事法官、檢察官涉嫌違法犯罪,已經進入監察程序或刑事司法程序的,懲戒委員會不再審議。

第十八條 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如收到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材料,應當通過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公室轉交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是:

(一)受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請懲戒委員會的審議材料,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報請懲戒委員會審議決定;

(二)依照懲戒委員會的要求,協調相關部門,補充調查核實情況,提交調查核實報告;

(三)依照懲戒委員會的要求,組織專家對專門問題進行論證,提交論證報告;

(四)受理當事法官、檢察官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審查意見的異議,移送懲戒委員會審議決定;

(五)送達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決定;

(六)根據工作需要,草擬懲戒工作的有關制度,提交懲戒委員會討論決定;

(七)完成懲戒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四章 工作制度及紀律

第二十條 懲戒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本章程第十五條所列事項。

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委託副主任代為召集和主持。

委員因故無法參加會議的,須經懲戒委員會主任批准。

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公室有關人員應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本章程第十五條(一)至(三)所列事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審議本章程第十五條第(四)項內容,須經全體委員人數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懲戒委員會主任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召開主任會議,審議提交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和材料,協商相關工作事宜。

第二十三條 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懲戒委員會提供當事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事實和證據,並就其違法審判、檢察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當事法官、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

懲戒委員會在審議時,可以要求當事法官、檢察官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補充、提供相關事實情況和證據;也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門問題組織召開專家諮詢論證會。

懲戒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情節和相關規定,對當事法官、檢察官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向提請審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 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由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公室根據會議審議情況和表決結果草擬,由主任審核同意並簽發。

第二十五條 出席懲戒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法官、檢察官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本人是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是當事法官、檢察官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當事法官、檢察官有利害關係的;

(三)代理當事法官、檢察官承辦案件的;

(四)與當事法官、檢察官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懲戒工作公正進行的。

懲戒委員會副主任及委員的迴避,由懲戒委員會主任決定。懲戒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懲戒委員會討論決定。主任需要回避時,由懲戒委員會推選一名副主任主持懲戒工作。

第二十六條懲戒委員會委員應依照章程履行各項職責,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利用懲戒委員會委員身份謀取利益;

(二)不得與當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私下接觸;

(三)不得妨礙或干預當事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

(四)依時參加懲戒委員會會議,並正確行使表決權;

(五)不得洩露當事法官、檢察官的個人情況和會議討論、審議情況;

(六)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涉及懲戒事項的意見或評論。

第二十七條 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公室成員涉及迴避及工作紀律事項,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所稱法官、檢察官,是指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後進入員額的法官、檢察官。

對司法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依照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懲戒委員會開展懲戒工作的具體程序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報省委政法委批准後施行,由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解釋。

主編: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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