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端菜者還是炒菜者?】


【檢察官,端菜者還是炒菜者?】

最高人民檢察院作者: 檢察日報03-24 07:38 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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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刑檢工作二十年,有三個問題曾長期困擾我:

為何很多優秀的法學院學生進入檢察官隊伍後,很快喪失學習的銳氣,泯然眾人矣?

為何面對爭議案件,甚至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案件,部分檢察官更傾向於追訴指控?

為何判決書的總體質量要比起訴書好?

造成上述三個問題的原因很多。但我認為,角色定位偏差是其中極其重要的因素。

我二十年前剛進檢察院工作之初,實務中就有“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的說法。很多同志儘管不十分贊同,但也認為這句話有幾分道理。如果檢察官始終以端飯者自居,飯菜好壞(案件質量)是做飯者導致的,最終評判是吃飯者決定的(判決),而檢察官只是中間檢測環節(審查把關)。如此定位,恐怕檢察官的責任心和業務能力永遠難以提高。

需要反思的是,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的角色定位是端菜嗎?鑑於炒菜、端菜、吃菜這個比喻,具體生動又深入人心。我們繼續用這個比喻,來分析檢察官的角色定位。

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偵查機關是上游公司,負責從無到有的提供原料(證據材料),最為辛苦;審判機關是下游公司,負責組織廚藝大賽(庭審);檢察機關是中間公司。

1.當上遊公司認為原料足以參加廚藝大賽時,就移送給檢察機關。

2.檢察機關收到原料後,會安排檢察官做如下工作:

第一,把原料洗乾淨(對證據進行梳理)。在清洗時,檢察官如果發現菜葉黑了,就諮詢上游公司。上游公司答覆送菜的路上掉在水中髒了(給予合理解釋)。檢察官洗後發現確實乾淨了(證據補正),就繼續使用(瑕疵證據補正後的採用);洗後發現菜葉已經腐壞,不是髒了(偵查機關解釋不合理),就擇掉(排除非法證據)。

第二,尋找最適合炒菜的菜心(裁剪證據之間能夠印證的部分)。如果上游公司送來的主材或輔料不足,無法搭配出菜品,檢察官就會建議上游公司繼續採購(退回補充偵查);如果上游公司未按照要求採購或者檢察官對原料來源不放心,就自己去採購(自行補充偵查)。這個過程中,檢察官既要體諒上游公司的艱難,很多原料需要春播秋收(長時間經營案件),甚至跋山涉水,所以不能提出不合理的建議,甚至非要龍肝鳳髓(不可能調取到的完美證據),又要緊緊圍繞炒菜的合理組成提出買菜建議。切忌不能提出建議之後,在炒菜時才發現原料太多(證據冗餘)或根本不需要(證據被放棄)等情形,造成人為的資源浪費。

第三,把不同的原料組合搭配看更適合做什麼菜(證據分組證明事實)。上游公司移送原料時,一般會建議檢察官炒菜方向,比如地三鮮(綁架罪),並送來茄子、紅辣椒、青辣椒、土豆等原料。檢察官由於經常參加廚藝大賽,更熟悉菜譜(法律法規),更明白如何運用原料(證據),更知道評委(法官)的口味。所以會根據以往經驗,來判斷上游公司送來的原料適合做什麼菜。如果發現茄子的量更大(非法拘禁他人事實清楚),而土豆的量不足(勒索財物的證據不足),經再次採購或自行採購,發現手頭原料只能做紅燒茄子(非法拘禁罪)。檢察官就會改變菜名(犯罪定性),移送參加廚藝大賽。當然,也有可能發現剩下的原料,還能做其他的菜品,如辣椒炒肉之類(追加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實),或者有做新菜的可能,此時檢察官就會通知上游公司繼續供貨(移送犯罪線索)。

第四,在上游公司採購原料時提前介入。由於在上下游公司之間長期磨合,位於中間的檢察機關,會發現上游公司更關注能不能吃飽(重視破案),但對量刑證據和罪名方向證據重視不夠。檢察官就會在上游公司採購原料時提前介入:一方面,建議採購炒菜可能的原料(不同罪名取證方向和方式不同),建議關注主材(定罪證據)的同時,必須關注輔料(量刑證據)。否則,時過境遷,時令菜就沒有了(不及時取證就無法調取包括電子證據在內的很多有時效的證據)。另一方面,強化法律監督,避免原料在採購時被汙染(影響採信),甚至腐爛(非法證據)。更重要的是,能夠向社會公開證明收集原料的合規合法。

第五,會把做好的菜移送給下游公司,並在廚藝大賽上展示。檢察機關不會把所有原料都在廚藝大賽上展示,而是選擇最佳組合搭配的關鍵原料(出示相互印證的證據摘要而非全部證據全文宣讀),進行展示。

3.廚藝大賽環節。為公平公正,且經得起歷史檢驗,會安排其他廚師來挑刺(律師辯護)。在其他廚師質疑原料不合格,可能農藥超標(嚴重瑕疵證據),甚至菜品腐爛(非法證據)時,檢察官有說明的義務(刑訴法第59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檢察官如果能夠拿出原料溯源監控錄像(取證全程錄音錄像),證明全程監控,原料沒有問題,就不影響繼續比賽;如果面對質疑而舉證不能,評委會排除相關的原料,檢察官就會面臨出局的風險。

當然,同樣是炒菜,質量卻又大相徑庭。有的檢察官做的菜,只能吃飽(能判有罪);有的檢察官做的菜,不僅能吃飽,還好吃(庭審質量高);還有的檢察官做的菜,色香味俱全(三個效果統一)。檢察官做廚師的最高境界,是能夠用原料創造新菜系,引領新潮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和法治進步的引領者)。

行文至此,這個比喻已基本呈現了刑事訴訟的大致過程:即上游公司(偵查機關)備料(證據)、檢察官炒菜(以起訴書事實為核心組建證據體系)、下游公司(法院)評判。檢察官本質上是炒菜的角色,是廚師,而不是端菜者。

回到我最開始提到的三個情況,為什麼在業務能力、擔當精神和起訴書的質量方面,我們部分檢察官會有明顯的短板?

很大原因就在於有些檢察官的角色錯位,僅僅把自己置於端菜的位置——認為對於菜品質量,上游公司是直接責任,自己作為檢測人員只是監督責任;認為評判的角色,由下游公司承擔,有可能構成犯罪的,就直接端給下游公司;認為起訴書多寫多錯,“惜字如金”,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只是罪狀式的抽象化概述,沒有具體的犯罪動機、犯罪方式等足以明確該筆犯罪特質的事實。

如果仔細觀察我們的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就會發現,他們各有所長。這與角色定位、職業要求密不可分。例如,對於下游公司的法官,判決書是他們最重要的工作產品。法院的判決書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都要公開。公開的判決書,需要對控辯雙方的觀點一一回應,這就會倒逼法官反覆雕琢措辭用語和邏輯條理,而不會採用“惜字如金”的鴕鳥戰術,存疑的案件想要矇混過關自然是難上加難。長期錘鍊,法官隊伍的釋法說理能力就明顯提升。

檢察官只有明確自己是炒菜者、是廚師,才能不斷提升自己的責任感,承擔起廚藝大賽之前的主導責任:廚師的每個菜,都會標註廚師的名字(起訴書落款檢察官),在廚藝大賽中供食客(群眾)、同仁(律師)和評委(法官)點評。廚師必須在參賽之前對食品原料(證據)的質量負責,要關心上游公司的進貨渠道、原料來源,要按照最好的菜的標準提出原料要求。如果廚師把關不嚴,就要承擔後果。顧客吃壞了肚子或者覺得菜不好吃,第一時間會去找飯店索賠,而不可能去找上游公司索賠。如果菜品原料腐敗,上游公司確實有連帶責任,但是菜品做的不好吃,就不能再指責上游公司的原料,只能怪自己廚藝不精,畢竟高手都是用最為平常之原料做出了美味佳餚。

檢察官一旦將自己的角色定位在炒菜者,就應知道自己工作重點在何處。對後廚而言,洗菜很重要、擇菜很重要、分菜很重要……但參加廚藝大賽,才是檢察官的核心工作(以審判為中心),提交的菜品(起訴書載明的指控事實)是檢察官工作成果的集中體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前提就是有明確的指控事實,庭審審理的範圍也要圍繞指控犯罪事實來展開。起訴書的質量至關重要。一份合格的菜品,應該是定罪量刑情節齊備的、詳實載明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的起訴書。但是司法現狀確實不容樂觀:“一句話”起訴書比比皆是;“一逗到底”的段落不是個案;指控事實濫用“瑣事”,忽視案件起因,甚至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被害人有嚴重過錯等情節。

事實上,每個案件對犯罪事實的歸納(炒菜),實為對全案證據(原料)的綜合運用。檢察官撰寫起訴書時,有的事實無法落筆,就會發現證據的不足和薄弱之處。在指導辦理震驚全國的“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案”時,我和基層院案件承辦人用5個晚上反覆推敲案件事實,每天都能發現新的證據細節或者補充新的證據。在撰寫犯罪後果發生地時,我發現太湖西山島屬於第一批國家風景名勝區和國家地質公園,在特定環境傾倒屬於重要的量刑情節,但在案卻無任何證據,隨後及時補充偵查,增加了這一情節;在歸納犯罪造成重大損失的數額時,我發現缺少部分證據,進一步取證後,將數額從開始的1000餘萬元變更為800餘萬元。撰寫起訴書,就是在反覆推敲指控事實。對每一句話、每個字核對證據來源,完善細節敘述的過程,必然涉及整體證據的運用。如果不管細節,大而化之,就會降低對證據的要求,導致指控事實不準確。對菜的標準降低到吃飽為原則,端上法庭後,必然味同嚼蠟,食之無味。

選擇端菜還是炒菜,這是個問題,又不是問題。不喜歡炒菜的檢察官無法成為合格的檢察官。從確保能吃飽(有罪判決)做起,努力向吃好、色香味俱全的目標邁進,努力成為創造新菜系、引領新潮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和法治進步的引領者)的大師級廚師,這可能是我們這一代檢察官的奮鬥使命。(檢察日報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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