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遠離非法集資,保護財產安全

以案说法|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财产安全

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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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王某夥同趙某、李某等人,於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間,以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並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簽訂投資理財協議,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20萬元。後期僅返息人民幣122餘萬元元,致使當事人損失人民幣16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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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王某夥同趙某、李某等人,於2011年3、4月間,以交39800元加盟費加盟某社區精品店為名,並以“拉人頭”發展下線層級返利,操縱、策劃、協調,間接或直接致30名以上人員參加傳銷活動,非法獲利額為人民幣13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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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王某、趙某、李某因涉嫌傳銷被抓獲。趙某、李某歸案後均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二人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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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

以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並承諾以貨幣等形式到期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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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公司投資成立實體加盟店,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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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處

王某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常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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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趙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判處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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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判決繼續追繳王某、趙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六百九十七萬餘元,後發還各投資人;扣押、凍結在案的人民幣一百一十五萬餘元按比例發還各投資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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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

如何識別非法集資騙局

非法集資通常的手段有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友情誘騙等。 犯罪分子利用公眾急於投資與盈利的心理,借所謂理財項目之名向投資者許以高額利潤回報,實則從事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包裝為非法活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其犯罪行為具有更大的迷惑性、欺騙性和危害性,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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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投資人來說,首先就是要能夠不受高額回報率的誘惑,要了解產品具體是什麼樣的形式和模式,多方面瞭解情況和相關規定,謹慎投資,不要盲目追求高息回報。提高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與敏感度,增強識假防騙的意識和能力。

如何識別傳銷騙局

傳銷以發展推銷、加盟人員入會為主要目的,通過入會費非法牟利。其本質是一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斂聚錢財,極具欺騙性的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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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某公司是否是傳銷組織,一看該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手續是否齊全;二看該公司收入來源是人頭費、加盟費,還是產品銷售的正常利潤,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就是傳銷;三看工作方式,如有工作人員鼓吹短期內可以“發財”,並要求介紹別人一起來才能“發財”,那極有可能是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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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同學、老鄉異地邀請一起創業或者幫助介紹工作時,要注意瞭解工作的具體內容,如對方只是極力拉攏關係,描繪美好前景,但對具體的工作內容含糊其辭,這多半是傳銷的召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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