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 豫0184 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郑建伟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期限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10680元,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告郑建伟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4执330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郑建伟
性别:男
年龄:51
住址:新郑市陶文路月季新城6号楼1单元101号
身份证号:410123********5614
立案时间:2017-09-27
执行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郑建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赔偿51068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被告郑建伟拒不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780383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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