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该案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传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我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案号:(2017)豫0184执329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王兴召
性别:男
年龄:45
住址:新郑市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103号
身份证号:411002********205x
立案时间:2017-09-28
执行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兴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广汇食品有限公司欠款36333.6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780383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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