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本土化的「責任投資原則」—評中國基金業協會《綠色投資指引(試行)》(徵求意見稿)

「绿色金融」本土化的“责任投资原则”—评中国基金业协会《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18年7月1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綠色投資指引(試行)》(下稱《指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對基金管理人開展綠色投資活動進行了全面的指導和規範。

  • 《指引》界定了綠色投資的定義,明確了適用範圍,同時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綠色投資的目標原則、基本方法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在方法和監管方面依託和借鑑了目前成熟的制度和評價體系,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 《指引》是對七部委《指導意見》綠色投資相關內容的進一步落實,鼓勵各類專業機構投資者開展綠色投資,將有助於我國綠色債券和綠色股票市場投資的進一步發展。

  • 《指引》是我國本土化的“責任投資原則”,為投資者進行責任投資提供了導向性指引,將有助於形成國內責任投資者群體。

「绿色金融」本土化的“责任投资原则”—评中国基金业协会《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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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本土化的“责任投资原则”—评中国基金业协会《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8年7月1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綠色投資指引(試行)》(下稱《指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1],對“綠色投資”的含義進行了界定,同時對遵循綠色投資理念的基金管理人開展綠色投資活動進行了全面的規範。《指引》依託了現有的環境評價體系,並且在監管形式和評價標準上借鑑了目前較為成熟的綠色信貸和綠色銀行的方法,

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指引》的發佈是對七部委《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中綠色投資部分的進一步落實,鼓勵各類專業機構投資者開展綠色投資,將有助於我國綠色債券和綠色股票市場投資的進一步發展。此外,《指引》是我國本土化的“責任投資原則”,在我國責任投資剛剛起步的階段,為投資者進行責任投資提供了導向性指引,有助於形成國內責任投資者群體。

一、《指引》的主要內容

《指引》界定了綠色投資的定義,明確了適用範圍,同時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綠色投資的目標原則、基本方法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範。

《指引》明確了綠色投資的定義,綠色投資是指以促進企業環境績效、發展綠色產業和減少環境風險為目標,採用系統性綠色投資策略,對能夠產生環境效益、降低環境成本與風險或直接從事環保產業的企業或項目進行投資的行為。《指引》的適用對象為

公募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包括EOF)的證券投資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本指引為參照,根據自身特點做出適當調整。《指引》鼓勵各類專業機構參考本指引開展綠色投資,並建議其在可識別、可計算和可比較的原則下建立適合自己投資管理規範。該《指引》並不是對所有基金管理人的強制性規定,而是作為綠色投資活動規範的基本參照,各類遵循綠色投資理念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做出適當的調整,但仍需滿足可識別、可計算和可比較的原則。

《指引》指出綠色投資基本目標主要為三個方面:優先投向環境效益好或能提高其他公司環境效益的公司及產業;合理控制資產投資於“三高”公司及產業;督促相關公司及產業採用更高的汙染排放及環境信息披露標準。這與《指導意見》中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主要目的是一致的,即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汙染性投資。

對於開展綠色投資的基本方法,《指引》表示,首先基金管理人應配置專業人員開展綠色投資研究工作,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投資相關數據庫、方法論和投資策略;

其次,可採用以《上市公司ESG評價指標體系》中環境責任指標為基礎的第三方或自行構建的環境評價體系,作為多維度綠色識別評價的基準;第三,可進行多元化的綠色投資產品開發,並進行綠色相關信息的披露;第四,主動管理的綠色投資產品,應將綠色因素納入基本面分析維度,採用系統的綠色投資策略;最後應有高級管理人員對綠色投資體系建設進行監督。可以看到,該方法體系要求設立專業人員和團隊的同時,在環境評價體系方面依託了已有的成熟制度,且對主動管理的綠色投資產品提供了清晰的要求,使此指引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在綠色投資的監管方面,《指引》指出基金管理人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綠色投資情況自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判定公司依照指引執行綠色投資的級別,級別Ⅰ為全面依照型,級別Ⅱ為重點依照型,級別Ⅲ為理念參考型。每年3月底前需將自評估報告連同《綠色投資分級自評表》報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也會不定期開展抽查。該監管形式和評價標準的設計與目前比較成熟的綠色信貸自評價制度和綠色銀行評價實施方案的評價方法和邏輯比較一致。

二、對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意義

首先,《指引》進一步落實了《構建中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綠色投資部分,《指導意見》關於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中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是完善綠色債券相關的制度、評估標準,降低綠色債券融資成本;第二是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第三是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對於前兩者,都已有相應的規範性政策文件出臺,而關於機構投資者進行綠色投資的規範性文件則是空白,此次《指引》的發佈正是填補了這部分的空缺,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綠色投資提出了清晰詳細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

其次,《指引》的發佈將有助於我國綠色債券和綠色股票投資市場的發展。相比於綠色信貸,資本市場在綠色金融領域的探索與實踐,不論在制度體系的成熟程度,還是市場規模等方面,都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參見圖1)[2]。此次《指引》的發佈,鼓勵各類專業機構投資者開展綠色投資,並且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綠色投資活動進行了規範,將有助於我國綠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绿色金融」本土化的“责任投资原则”—评中国基金业协会《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最後,《指引》是國際“責任投資原則”在中國整個投資行業層面本土化落地的實踐典範,有助於培養和形成國內責任投資者群體。責任投資指投資者不僅考察投資對象的財務業績,還考察其環境保護、社會以及公司治理(ESG)等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通過綜合判斷形成投資決策的投資行為,目前已成為全球金融市場一種相對主流的先進投資理念和投資方式。而在國內,責任投資仍處於起步階段,無論是制度設計、產品研發還是投資群體方面都與發達國家有著較大的差距。目前,最為廣泛應用的責任投資指引是2006年聯合國發起的“責任投資原則”(PRI),截至2017年4月,聯合國責任投資組織(UNPRI)全球簽約成員已達1721家,其中歐洲、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南非和日本分別為933家、317家、121家、93家、54家和54家,而中國則只有21家,並且其中15家來自香港。此次發佈的《指引》是中國本土化的“責任投資原則”,基於我國國情,為我國投資者進行責任投資提供了導向性指引,相較國際“責任投資原則”更具可操作性,將有助於吸引更多的國內責任投資者,形成國內的責任投資群體。

(感謝實習生方琦對本報告的大力支持)

注:

[1] http://www.cs.com.cn/tzjj/jjdt/201807/t20180712_5840385.html

[2]關於我國綠色融資結構的詳細分析,請參見《興業研究綠色金融半年報(2018H1):“四大結構化”推動綠色發展深化》。

特別提示:本報告內容僅對宏觀經濟進行分析,不包含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評級或估值分析,不屬於證券報告,也不構成對投資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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