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是冰冷的,但司法者卻是有溫度的!

法条是冰冷的,但司法者却是有温度的!

最近大家打招呼

都不在說“哎,你吃了嗎?”

都成了

“哎,你看《我不是藥神》了嗎?”

可見這部影片是多麼的火呀!

《我不是藥神》短短几天的時間,票房就達到數十億元,口碑更是好到爆炸,豆瓣評分9.0,貓眼評分9.7。從數據上來看,這確實是一部優秀的不可多得的國產影片,但其背後的故事,更值得人深思。

法条是冰冷的,但司法者却是有温度的!
法条是冰冷的,但司法者却是有温度的!法条是冰冷的,但司法者却是有温度的!

這部現實主義題材電影,取材於真實的故事。故事的現實原型陸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被抓獲。但是,沅江市檢察院權衡情理法,在論證了陸勇雖有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的行為,但陸勇的行為因不是銷售行為而不構成銷售假藥罪;陸勇通過淘寶網購買借記卡並使用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支付白血病患者因自服藥品而買藥的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和第173條第1項的規定,對陸勇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条是冰冷的,但司法者却是有温度的!

電影看過了

也哭過了、感動過了

但其中的法律知識

也是十分有必要了解的

仿製藥何為是假藥?

根據電影劇情,得到程勇幫助的白血病患者購買、服用了印度格列寧藥品後,身體沒有受到任何傷害,有一定的治療效果,給人以活著的希望。

仿製藥是指與專利藥品在劑量、安全性和效力、作用以及適應症上相同的一種仿製品。價格則可達到專利藥品的20%,甚至10%。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依照該法必須批准而未被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以假藥論處。也就是法律擬製的假藥。

法条是冰冷的,但司法者却是有温度的!

程勇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電影中,程勇運輸印度仿製藥“格列寧”的途徑,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入我國境內,但採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是觸犯了刑法規定的走私行為。

專利藥品價格昂貴,使得一般患者難以承受經濟重負,根據程勇的行為客觀上雖然惠及了白血病患者,但卻破壞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存在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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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結局涉及的刑事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第69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第63條,減輕處罰;第78條,減刑條件與限度;第79條,減刑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以及《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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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同樣給法律人帶來啟示:為更好解決我國社會出現的各種問題,公平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迫切要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調節社會關係、化解社會矛盾,從而實現全社會對法治普遍信仰,憲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實施和普遍遵從的法治狀態。要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迫切要求加大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係密切領域的立法執法司法力度,拓展法治在保障民權、化解民憂、改善民生上的空間。我們相信,通過中國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們一定能夠實現法律在全社會得到普遍公認和遵從的法治社會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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