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博改革芻議

□李延春

【文物系統改革是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理順內部管理體制、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重要環節。它將有效增強中國文物在世界文物寶庫中的地位,有力促進中國文物管理和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

前一段時間,網民對於如何加強藝術品市場監管和改善流通的問題頗有爭議。有人認為,要進行市場整頓,查處非法買賣文物的行為;也有人認為,民間藏品要有流通渠道和生存空間,應該允許經營、銷售。筆者認為,雙方議論的焦點在於什麼是文物以及如何界定其範圍。

從目前的文物市場總體情況看,經營者、國有收藏單位的專家、收藏者三個主體對文物的定義和理解都非常寬泛,存在著某種“糾結”的複雜心理。最為“糾結”的人群是經營者,即畫廊、古玩店的店主。他們為了經營藝術品花了大半輩子的精力,在“眼力”不斷增強的基礎上也攢下了幾件“文物”級別的好貨,到了“收穫”的季節,為何就不能交易了。國有收藏單位的專家也很“糾結”:面對國內外拍賣公司每年都有被稱作“文物”的藝術品高價成交,而一看就知道是贗品,卻不便站出來說句公道話。收藏者這個群體也很“糾結”:為了能夠收藏到“文物”級別的藝術品,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有實力的收藏者到拍賣公司購買,以為渠道正規、有可靠的專家“掌眼”,只要肯花錢就能買到“文物”。然而有時東西還沒到手,社會上就有人說是贗品。大部分收藏者則喜歡到古玩市場去購買,如果不能買賣“文物”,那天天跑古玩市場去看假貨有什麼意思。

由此可見,“三重糾結”的矛頭都指向了“文物”。從目前有關規定看,國有收藏單位裡有“文物”,地下古墓裡有“文物”,水下沉船裡有“文物”,國有文物商店裡有“文物”,拍賣公司有“文物”,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裡有“文物”,國內民間藏品中有“文物”,境外文博機構有“文物”,海外迴流藝術品中也有“文物”⋯⋯在如此繁雜的“文物”世界裡,怎樣才能分清哪些是“文物”,哪些不是“文物”?哪種情況可以交易,哪種情況不可以交易?

文物的基本屬性

要弄清文物的定義及範圍確實是一件比較複雜的事情,既要符合法律規定,又要符合當前藝術品市場的實際,兩者不可偏廢。然而萬變不離其宗,要找到文物的準確定義,必須找到它的源頭,必須弄清楚文物的基本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總則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從《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文物的基本屬性是具有國有性、重要性、文獻性、珍貴性、代表性五大特徵。

國有性、重要性、文獻性的特徵不難理解,故不再贅述。珍貴性說的是歷史上各個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筆者認為,要界定這種珍貴性,就必須是經過嚴格審定的、事先就有詳實記錄的。代表性,說的是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既然有代表性,就必須是一致公認的或者公開論證過的,好中選優、出類拔萃的。因此,珍貴性、代表性應該成為我們判定民間收藏和散落在海外的藝術品中哪些是文物、哪些不是文物的重要標準。

然而《文物保護法》分則又規定,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到市場及私人手中以不合法方式買賣文物,這是目前造成三方“糾結”的根源。比如民間收藏者到古玩市場買賣一件“文物”,其來源很難證明是繼承或贈與的,也不能證明是相互交換的,更不能證明是從文物商店或者拍賣公司購買的,按照《文物保護法》分則規定,這樣的交易顯然是違法的。但是按照《文物保護法》總則規定,這件“文物”的交易行為又是合法的,因為該“文物”既沒有經過嚴格的審定,也沒有在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更不是一致公認的,也沒有進行過公開論證,不能說明其具有“珍貴性”和“代表性”。

重新定義文物

中國關於文物的定義一直是沿用新中國建立初期規定的原則與範圍,遠遠不適應今天文物管理和藝術品市場發展的形勢。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一矛盾,必須通過深化改革,把“文物”放在當今時代大背景下考察,對“文物”的內涵和外延重新定義,釐清文物的邊界,把那些不必要劃入文物範圍的藝術品統統劃出去,作為“古代藝術品”放開經營,這可能是當下解決三方“糾結”的一個思路。

1.按照目前一般性的解釋,“文物”的定義是:“在人類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蹟。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過程,是人類歷史寶貴的文化遺產。”由此可見,“文物”既包括國有收藏單位收藏的藝術品,也包括收藏在民間和散落在海外的藝術品,同時還包括中國境內已經面世和尚未發現的古遺蹟、遺址,更包括那些中國領土和領海內尚未發掘和打撈的古墓葬、古沉船以及海洋大陸架下埋藏的遺物、遺蹟及其附屬的藝術品。

2.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統稱的“文物”,理論上講是比較清晰的,但實際上又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在這種對“文物”定位不清晰的情況下,出現一批所謂的“專家”和一些“國寶幫”實在不足為奇。

3.按照前述珍貴性、代表性要求給“文物”重新定位後,其分佈範圍只能符合下列三種情形:①中國境內不可移動的歷史遺物、遺址及其附屬的、具有珍貴性或代表性的藝術品;②中國領土、領海、地下、水下的古墓葬、古沉船中具有珍貴性或代表性的藝術品;③已經收藏在國有收藏單位內經過正式註冊的、具有珍貴性或代表性的藝術品。上述表述可以成為將來給“文物”下定義的基本原則。其它收藏在民間或者散落在海外的藝術品,都不應再稱其為“文物”,而應稱之為“古代藝術品”。

“古代藝術品”的定義為:“自古以來,由歷代先人通過各種知識和技能所製作的藝術品、一般性生活和生產用品,它們一直流傳在民間或散落在海外,同樣可以反映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過程,也是人類歷史的文化遺產。”與文物不同的是,古代藝術品都具有“一般性”的特徵。

對於民間或海外一些稱得上“文物”標準的“古代藝術品”,國有收藏單位認為必須收藏且有能力收藏的,仍然可以通過買賣、接受捐贈等方式收藏。進了國有收藏單位,經過註冊登記,這件“古代藝術品”的身份就轉化為“文物”了。湖南省博物館收藏商代晚期皿方罍器身的實踐,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

深化文博改革

文物保護與文物管理工作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必須更多地惠及人民群眾。為有利於這兩個目標的實現,特提出以下改革建議。

1.要進一步解放思想

(1)要從法律上給“文物”和“古代藝術品”重新定位。修改和完善《文物保護法》分則的部分法律條文,把文物的定義及範圍規定得更加清晰、更加明確。除了國有收藏單位的經過審核註冊登記的文物以外,必須嚴格以“珍貴性”、“代表性”作為確認“文物”的基本標準。其它收藏於民間及散失在海外的“一般性”藝術品,無論是民國以前哪個朝代的,都只能認定為“古代藝術品”,應准許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流通。

(2)要實行文物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管理模式。文物主管部門應該把屬於經營管理範圍的市場監管權還給市場主管部門,這樣,有利於藝術品市場的繁榮和穩定。文物主管部門要“抓主業、務本行”,進一步抓好文物保護、陳列展覽、科學研究、創意產業等領域的工作,加強國有收藏單位內部管理,特別要認真執行陳列展覽規範性的標準,尤其要防止以贗品充當“文物”布展問題的發生。

(3)對於國外典藏機構中的藏品要敢於“較真兒”。要本著自願原則,向申請認證的國外文博機構派出專家團隊,以確定其收藏的中國藝術品的準確屬性。具體方式可由兩國專家共同組成複核小組對藏品逐一審定,發放認證證明並記錄在案。有證明者認定為“中國文物”;沒有證明者,可按“中國古代藝術品”對待;認定為贗品的令其當場撤展。沒有申請認證的外國文博機構,暫不承認其藏品具有“中國文物”資質。

2.要大力支持藝術品市場的繁榮發展

(1)根據筆者觀察,各地國有文博機構中都有數量不等的“一般性”藏品,或陳列於展廳或堆放在庫房中,主要來源是歷年來被當作文物收購所得。現在看來,這些藏品既不具備“珍貴性”,也不具備“代表性”,建議在此次深化改革中作徹底清理,作為“古代藝術品”投放市場。具體操作上,可選擇幾家大型國有拍賣公司作為析出平臺,實行全程監管,確保資金足額回籠。

(2)從深化文物系統改革的大局出發,把文物商店的商品從“文物”範疇劃出,統稱為“古代藝術品”。文物商店的店名可相應改為“古董經營公司”或者“古董商店”。古董經營公司要在進一步改善人員福利待遇的同時,自主開展經營,拓展購銷渠道,努力當好繁榮和發展藝術品市場的主力軍。

(3)拍賣公司仍保持原有經營模式,禁止拍賣出土、出水文物及受國際野生動物保護條約保護的相關製品。禁止名不副實的“假拍”、“拍假”行為。進一步提高拍賣公司的管理水平,利用法律手段追討欠款,保證國家稅收足額到位。對每期拍賣標的的審核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4)要徹底放開古玩市場經營品種、類別的限制,讓經營者獨立自主地開展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開展培訓,提高從業者的業務素質,逐步實行“准入制度”。目前各地結合“文明城區”建設,加大了對古玩地攤的管理力度,有的城市已經取締了此種經營模式。建議在加強管理的同時,給初學的收藏愛好者和地攤經營者一定的生存空間。

3.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工作力度

(1)要進一步強化文物保護工作,建議組建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公安局,取代國家文物局有關職能部門的文物保護和案件查處職責。文物保護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內設機構序列,受國家文物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統一承擔全國文物的保護、保衛及案件的調查處理職能,配合海關總署緝私局做好文物走私案件的查處。各省、市、區同樣要組建文物保護公安局(處),列入當地公安機關編制序列,負責域內文物保護及案件查處。

(2)要進一步加大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盜挖古墓葬、盜撈古沉船、破壞古遺址、古建築的力度。一是提高文物保護科技監控水平,實行聯防聯動,一處有事,八方出警;二是加強“線報”隊伍建設,縱向延伸文物保護的偵查視線,實行立功即獎、大功大獎的政策;三是加大對文物大省和重點地區文物保護的資金投入,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3)要進一步加強文物緝私立法立規工作,完善部分法律條文,加大量刑尺度,增強震懾力。明確規定凡是“文物”、“古代藝術品”一律不準出境;“仿古藝術品”帶出國境,要事先報當地文物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作者為文化部藝術發展中心中國民間藝術品收藏評估委員會委員、中國收藏家協會會員、上海市民間收藏研究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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