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委原書記陳家記因受賄一審被判13年

7月27日上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人大財經委原主任委員、清遠市委原書記陳家記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陳家記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陳家記擔任清遠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收受或者通過其妻兒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407.75萬元、港幣259萬元、美元3.8萬元、南非幣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陳家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陳家記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據此,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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