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把自己名下的房產出租出去了,法院還可以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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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即使將房產出租出去了,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

在我們辦理執行案件過程當中經常遇見被執行人將名下的房產出租給他人或者通過中介將房屋出租,被執行人一方面可以收取房租,另一方是想阻礙法院執行。滿足下列任一一種情形就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已經出租的房屋。

第一、法院查封房產的時間在被執行人出租房屋之前。法院查封房產後,被執行人未經法院許可擅自出租已被查封的房屋的行為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法院有權要求承租人限期騰房,解除承租人佔有房屋的權利。然後評估、拍賣涉案房屋。

第二、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與承租人簽訂了租賃合同存在倒籤或者偽造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對租賃合同的形成時間、簽名進行司法鑑定

第三、承租人如果提出執行異議阻礙法院執行,但被法院駁回異議。被執行人唯一阻礙法院執行的方式就是通過案外人(承租人)提執行異議。如果承租人無法提供真實的租賃合同、佔有房屋事實證據、租金支付憑證等證據,法院就會駁回其異議從而繼續執行涉案房屋。

最後,如果被執行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已經將房屋出租,此時法院就無法強制讓承租人騰房,但是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向承租人發出凍結租金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承租人將租金交付給法院或者申請執行人。雖然租賃期限內不能立刻要求承租人騰房,但是在保留租賃權的前提下,法院還是可以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拍賣、變賣


法律知道


可以,變更產權,另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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