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近期,沛縣城區內又一項“禁令”施行,違者將被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7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沛 縣 人 民 政 府
關於城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沛政通字〔2018〕8號
為減少環境汙染,營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從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城區限定區域範圍內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禁止燃放區域為東至漢城路、西至徐沛鐵路、北至東風路、南至歌風路西延段的區域;
限制燃放區域為東至東環路、西至西環路、北至蕭何路、南至南環路的區域。
二、禁止和限制燃放期限及燃放時間。
從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製品(電子鞭炮除外);限制燃放時間為每晚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除夕、春節和縣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節日除外。
三、禁燃區以外的下列場所,任何時間均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學校(含幼兒園)、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其周圍50米範圍內;
2、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及其周圍100米範圍內;
3、廣電、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4、重要軍事區域;
5、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
6、地下通道、地下商業街、人防工程;
7、縣政府臨時調整的區域和場所。
四、在禁放區域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在禁放區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種僅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D級產品,所有A、B級及專業燃放類的煙花爆竹製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註A、B、C、D級)。
五、公安機關是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
安監、市場管理、交通運輸、城管、環保、殘聯、教育、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煙花炮竹管理和教育引導等相關工作。街道、社區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實施工作。
六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處罰。
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沛縣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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