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言法务普法行动3: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有人咨询善言法务:一场交通事故肇事者把人撞的昏迷不醒,被划分7分责任,而肇事者只有3分责任这合理吗?他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仅是谁的伤害大,却不懂交警判断事故责任的依据有哪些?

善言法务普法行动3: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划定是一个客观性的划定,是交警根据事故原因以及谁的违法因素多综合判断的,很多闯红灯或告诉逆行被撞身亡的人,肇事者还是0责任呢。关键要看引起事故谁违法的作用大而定,不能仅凭伤者系行人或者系非机动车就该免责,这不符合立法初中,也不符合公共公正。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部门按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证明力,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法院一般都予以认定。

善言法务普法行动3: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主要依据什么?

我们可参照2014年《南京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看责任原则:

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全责负100%,主责负70%,同责负50%,次责负30%,无责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也实行过错责任,全责负100%,主责负70%,同责负50%,次责负30%,无责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实行过错责任,全责负100%,主责负70%,同责负50%,次责负30%,无责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全责负100%,主责负70%~80%,同责负50%~60%,次责负30%~40%,无责10%以内承担责任。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氛围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

  • 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 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起主要以上作用。
  • 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比年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举个栗子:

晚上10点多,张某和李某从饭店出来,两个人都喝了点儿酒,因为饭店离家只有8公里左右,张某就载着李某就骑着摩托车回家。路上行人很少,张某的车速就快了些,没想到路边有个人推着个独轮车,张某看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刹那间交通事故就发生了。

推车的人被撞肋骨断了一个,李某因在摩托车后边受伤轻,胳膊断了,张某受伤最严重伤到了大脑,变成了植物人。

善言法务普法行动3: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这起事故责任该怎么划分?主要责任在谁?

实际上因张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他撞倒独轮车所以他的责任最大,他自己的治疗费要自己承担还要承担推独轮车那个人的医疗费以及营养费。李某和张某一起喝酒,明知张某喝了酒还和他载,出了事情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善言法务普法行动3: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情景变一下,事故责任又该怎么划分?

晚上10点张某与李某从饭店出来,张某没有喝酒载着李某回家,路上突然从岔路口来了辆独轮车,来不及躲避而发生车祸。

该起事故意外的成分大一些,推独轮车的人没有看后方车辆就变大导致被撞,责任划分就不一样了,张某需承担责任,推独轮车的人也要承担责任。

善言法务普法行动3: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相当然的事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责任大小。

交通事故纠纷的发生很常见,遇到交通事故要理性处理,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谁,当事人心里都很清楚,若遇到纠纷对方执意不赔偿,那就要借助律师的力量寻求法律帮助,交通事故纠纷可以咨询善言法务律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