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对于《广告法》的适用有需要注意的部分,笔者将在下文稍作分析,希望对各位法务在实务工作层面有所帮助。

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广告法培训对于《广告法》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经营者的概念调整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删除了“营利性”的要求,这与《广告法》中的“服务”不仅包含营利性服务,也包含非营利性服务相印证。解决了《广告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关于“服务”范围的争议。

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法律责任设定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罚款数额与《广告法》中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的虚假广告处罚幅度一致,显示出违法性质相似,法律责任相当的立法态度,但明确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这使得关于虚假广告的界定应更加引起重视。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对互联网广告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其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对互联网经营活动的规制,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界定的互联网广告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确立了法律责任,解决了该《办法》相应不正当行为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的问题。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在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设置了“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兜底条款规定,以适应随着互联网领域技术发展,可能出现各种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规制的情形,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企业投放互联网广告时,除需注意《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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