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的结果不满意?不服判决怎么办?

对判决的结果不满意?不服判决怎么办?

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下来,不论是原告或者被告都可能对判决的结果不满意,不服判决怎么办?——答:上诉!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浅析关于“上诉”的部分内容。

一、哪些裁判能上诉?原则上来说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但是也有例外,以下几种判决,即使不服也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1)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

(3)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

当然除了判决以外,对一些裁定不服的,也是可以上诉的,例如:

(1)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2)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3)“管辖异议”,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会认为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则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4)还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也是可以上诉的。

二、谁可以提起上诉呢?

一般来说就是一审的原告或者被告,实务中还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里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是被判决承担责任时才有上诉权,此处关于“第三人”的具体内容,本文不作拓展。如果是委托代理人上诉的,必须获取特别授权。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粤龙法务”提醒您注意的是:代理人提起上诉的,代理人不是所谓的“上诉人”,上诉人应是其代理的“当事人本人”。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如何确定的?

谁是“上诉人”,谁是“被上诉人”,不是说就固定不变的。一般而言最简单的分辨就是:提起上诉的是“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的是“被上诉人”。当然如果说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上诉,那都是“上诉人”。第三人也是一样,只要提起了上诉,那就是“上诉人”。

【这里还有个比较专业的知识点,如果不理解的,可以忽略,那就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为“上诉人”,而“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谁就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则按照原审的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四、上诉期限如何规定?

(1)如果是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2)如果是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3)如果是涉外案件,只针对的是国内没有住所的情形,在一审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其他涉外案件无特殊情形还是按照一般的上诉期限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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