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各地做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央財政日前下達2018年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78.5億元,加上已提前下達的187.5億元,今年中央財政共下達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266億元,支持完成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建檔立卡貧困戶等四類重點對象危房改造任務190萬戶。
至此,住房城鄉建設部於2016年排查統計的全國585萬戶四類重點對象存量危房改造任務已全部安排完畢。
據瞭解,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重點支持改造任務重、工作績效好、貧困程度深的地區,並對列入國務院激勵支持名單的省份給予傾斜支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分配2018年改造任務時,將“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現有的35.4萬戶四類重點對象危房改造任務全部提前安排,並在分配補助資金時增加深度貧困地區任務因素,提高對深度貧困地區省份的戶均補助水平。
兩部門要求,各地要在任務安排和補助標準制定上,加大對“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的傾斜支持力度,優先解決好邊境地區農村居民的住房安全問題,於2018年完成抵邊行政村的四類重點對象存量危房改造。
2016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了《關於“十三五”期間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意見》,意見指出:
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
補助對象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貧困類型為建檔立卡貧困戶或一般貧困戶;二是現有住房屬於C級(局部危險)或D級(整棟危險)危房。對於以前享受過省泥草房改造政策,現住房經鑑定屬於危房,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可以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同一戶籍家庭部分成員為非農戶口,長久居住在農村,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現行國家扶貧標準1.5倍的家庭可以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已納入易地扶貧搬遷或有搬遷計劃的村莊和農戶不得列入農村危房改造範圍。在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未經批准前,傳統村落內傳統民居原則上暫不安排農村危房改造任務。
建檔立卡貧困戶包括特困戶和其他貧困戶,由縣級扶貧部門認定;
一般貧困戶包括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現行國家扶貧標準1.5倍的貧困戶,分別由縣級民政、殘聯、扶貧部門認定;
住房危險等級由縣級住建部門依據《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吉林省農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吉建村﹝2013﹞25號)進行鑑定。
補助標準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主要由國家級、省級補助組成,省級補助資金按照國家基本補助標準配套,具體比例為1:1.1,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財力狀況,適當安排地方配套資金。
縣級農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門要根據農村危房等級、農戶經濟狀況和可用財力等因素,區分新建、修繕加固及貧困戶貧困程度等不同情況,參照省級分類補助標準,自行確定不同方式、不同類型的農村危房改造分類補助資金標準。
省級按1.1比例配套的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中0.1部分和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可以用於支持農村危房集中改造村莊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也可補助到農戶。
改造標準和改造方式
改造標準
農村危房改造要嚴格執行最低建設要求,改造後農房必須達到主要部件合格、結構安全和基本功能齊全,符合節能保溫要求。鼓勵引導D級新建住房配建室內廁所、C級修繕住房改造室內廁所。
改造後的農房主房(指客廳、臥室等主要居住空間,不含獨立廚房、衛生間、倉儲等輔助用房)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3平方米;原則上,3人(含)以下農戶的主房建築面積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3人以上農戶的主房建築面積人均不得超過18平方米;輔助用房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主房建築面積的50%。修繕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積,未達到最低面積要求的,可以適當擴建。
各地要組織技術力量編制可分步建設的農房設計方案,便於農民富裕後擴建。農房設計建設應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體現民族和地方建築風格、傳承和改進傳統建造工法,推進農房建設技術進步,並按照國家農村危房改造技術要求,推廣建設節能、抗震的住宅,使用新型節能環保建材和技術。
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原則上以農戶原址自建、修繕加固為主。農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願的,地方政府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統建。危房改造戶數較多,分佈較為集中的,可按照村莊規劃、危房改造規劃適當集中建設。傳統村落內的農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堅持分散分戶改造為主;要嚴格按照保護髮展規劃實施修繕和改造,並不得破壞其傳統風貌。各地要對風貌管控提出明確要求,改造後農房要體現地域特徵、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注重保持田園和傳統特色。對於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眾,要創新工作方法,通過政府統一建設、空置房置換或對現有舊校舍、舊廠(場)房等閒置房屋修繕加固、提供保障性住房等方式,託底幫助其解決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2018年3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佈了《農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為農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劃出底線。
農村房屋改造內容
依據《導則》,
C級為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為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按照規定,各地應因地制宜開展C級危房加固維修,D級危房確無加固維修價值的,應拆除重建。
改造需符合這些要求
必須保證改造後農房正常使用安全與基本使用功能;當遭受相當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不致造成農房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農房重建應保證場地安全,不應在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險地段或採空沉陷區、洪水主流區、山洪易發地段建房。農房重建必須設置基礎,埋深不得小於500毫米。限制使用傳統預製鋼筋混凝土樓板(空心板或槽型板),8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禁止使用。
對於農房加固維修,《導則》對維修、大修的範圍作出具體規定。比如,屋面出現明顯塌陷變形、滲水或椽條、屋面瓦、防水層等損壞的,應進行維修;局部歪閃牆體應設置可靠支撐進行加固或拆除重砌。
《導則》還明確了加固維修後應達到的效果——消除農房正常使用危險點,明顯改善危房存在的結構體系不合理、傳力不明確、構造措施不完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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