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辯條款:拯救保險公司「誠信危機」的法寶?

關注保險的小夥伴可能都會想一個問題:自己曾經得過某些方面的疾病,能不能買保險,保險賠不賠?買保險的時候代理人都叫我們不要如實告知,但又怕到時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以不如實告知而翻臉不認人。有了不可抗辯條款是不是說明我們可以隱瞞病情投保兩年在申請理賠?我們今天就來聊聊一個關於健康告知的神奇條款:不可抗辯條款。

我國《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不可抗辯條款:拯救保險公司“誠信危機”的法寶?

不可抗辯,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兩年)之後,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

在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抗爭條款,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

從歷史上看,不可抗辯條款是為了度過“誠信危機”,重塑保險公司的誠信形象而出現的,因為以前的保險是沒有不可抗辯這個條款的,導致很多代理人銷售產品時都隱瞞相關健康情況,等到理賠時,保險公司又重翻舊賬不予理賠,這種代理人與保險公司在本質上是非常矛盾和不道德的。

後來不可抗辯條款出現了,大概就是遏止“以惡制惡”的“逆選擇”吧,使保險合同在兩年後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不如實告知而拒絕理賠,從根本上施加保險公司更多的責任。

不可抗辯條款:拯救保險公司“誠信危機”的法寶?

但不是說,有了不可抗辯條款,我們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因為《保險法》第16條規定: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也就是說,“不可抗辯條款”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用的,買保險還是要如實告知相關情況,誠信投保。注意不可抗辯條款適用的前提是因重大過失而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超過兩年的,如果在投保前已確診存在健康隱患卻沒有如實告知,那就存在騙保嫌疑了。若是真有意“騙保”,那麼,不可抗辯條款並不適用。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不可抗辯條款必須建立在誠信投保的基礎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騙保險公司隱瞞實情,保險公司則可無視不可抗辯條款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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