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提起嘉兴首例公益诉讼案

桐乡提起嘉兴首例公益诉讼案

❒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嘉兴市首例公益诉讼案 7月19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对沈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三名被告人赔礼道歉并依据非法获利赔偿损失,该案系嘉兴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我省第一起以非法获利数额作为赔偿金额诉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沈某某自2013年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快递收货的方式从“邵某”(尚未抓获)处购进“S2纤体燃脂胶囊”,随后通过微信宣传,招揽吴某青、沈某某等人作为自己的代理商销售,或直接通过微信销售给消费者。截至案发,沈某某获利3万余元,吴某某获利2万余元,沈某谋获利1万余元。据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消费者提供和从被告人处扣押的“S2纤体燃脂胶囊”进行抽样检测,均检测出含有盐酸西布曲明、部分含有酚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有消费者反映服药后身体有不良反应。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 公诉案件中发现线索,认为该案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目前部分已售出的有毒有害食品未能追回,仍存在安全隐患,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民行部门速与公诉部进行对接,与多名被害人取得联系,形成10余份证言,并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诉请:依法判令三名被告人赔礼道歉;依法判令三名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人赔偿损失2万余元和1万余元不等,沈某某对其余两名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桐乡市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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