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四部门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生活 严惩“自己住好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

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要求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对恶意破坏家庭关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荆州市深入推进脱贫攻坚、法治扶贫及乡村振兴工作中,发现部分农村家庭存在一部分家庭成员居住在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内,另一部分家庭成员居住在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房中,以及有能力而逃避履行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等恶意破坏家庭关系的现象,必须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惩处。

《通告》指出

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扶养配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不履行义务。恶意破坏家庭关系属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告》要求

家庭成员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家庭成员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关系,做到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医疗上保障。确因个别老人存在“穷家难舍、故土难离”传统思想,不愿搬离的,子女必须改善其原居住条件,保障居住安全,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将依法对赡养人进行处罚,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鼓励村民拨打12348举报不履行法定义务、恶意破坏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并予以保密。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表示,将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支持家庭成员依法维权。因相关责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家庭成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对诉讼费予以减缓免,对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当事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此外,四部门还将严厉打击扶贫领域犯罪行为,保障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对违反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拆违拆旧)规定的,特别是批准新建房屋入住后不拆除老旧房,恶意串通,以让家庭成员居住危旧房为手段,侵吞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荆州四部门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生活 严惩“自己住好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

关于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天下之本在家”,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家和万事兴等是中华文化一脉相传、源远流长的传统家庭美德。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幸福美满与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息息相关、紧密相连。在全市深入推进脱贫攻坚、法治扶贫及乡村振兴工作中,发现部分农村家庭存在一部分家庭成员居住在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内,另一部分家庭成员居住在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房中,以及有能力而逃避履行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等恶意破坏家庭关系的现象,必须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有鉴于此,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市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扶养配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不履行义务。恶意破坏家庭关系属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一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为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追索案件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家庭成员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家庭成员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关系,做到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医疗上保障。确因个别老人存在“穷家难舍、故土难离”传统思想,不愿搬离的,子女必须改善其原居住条件,保障居住安全,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将依法对赡养人进行处罚,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不能纵容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积极融入日常生活,共创和睦家庭。同时,积极鼓励村民举报不履行法定义务、恶意破坏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并予以保密(法律援助和举报电话:12348)。

三、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支持家庭成员依法维权。因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家庭成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对诉讼费予以减缓免,对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同时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四、严厉打击扶贫领域犯罪行为,保障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对违反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拆违拆旧)规定的,特别是批准新建房屋入住后不拆除老旧房,恶意串通,以让家庭成员居住危旧房为手段,侵吞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特此通告。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公安局

荆州市司法局

2018年7月18日

荆州四部门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生活 严惩“自己住好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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