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法院:当庭宣判湘西州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保靖法院:当庭宣判湘西州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保靖法院:当庭宣判湘西州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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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法院:当庭宣判湘西州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次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保靖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庆华出庭担任公诉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部门,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等60余人旁听本案的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系保靖县卧当村人,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包山上的公益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秦某某滥伐林木地点位于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秦某某滥伐的林木为人工杉木林,滥伐地段小班面积126亩,滥伐杉木总株数1010株,材积99.6239立方米,折合蓄积153.3675立方米。2018年3月28日,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书,补植补造工程所需预算资金66025元。

近3个小时的庭审中,杨庆华检察长代表公诉机关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询问被告人、出示证据,龙鸥玲院长引导进行庭审质证、法庭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在庭前积极缴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66025元,有悔罪表现,该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靖法院表示将继续响应“春雷行动”,秉着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建设美丽保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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