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倉促離職,公司該不該爲員工繳納當月社保?

有這樣一個案例,小A在上個月由於特殊原因提出了離職,在這個月月初就快速辦理了離職手續…但是由於其離職時間的特殊性,公司決定不予繳納其當月的社保,理由是由於公司規定15日之前辭職的員工,會進行當月減員,且公司不予繳納社保;而15日之後辭職的員工,將會次月減員,公司會給繳納社保。而小A對此並不是很同意,他認為即使是月初離職,公司也應該為其繳納當月的社保。後來雙方陷入僵局,通過調解後才得以解決,公司最終選擇了妥協。

員工離職這種事總是不可避免,任何情況都有可能發生…

那麼,如果員工在月初離職了,HR一定會為此而頭疼…該員工當月的社保,公司到底該不該繳納?

月初倉促離職,公司該不該為員工繳納當月社保?

通常來講,公司都會根據自己內部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

通常會規定,當月15日之前離職的員工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日之後離職的員工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還有的公司直接規定,員工必須幹滿一個月,否則企業繳納的部分也將由個人承擔。

既然規定都有,HR不必擔心此事了吧…

其實並非如此!這些都只是公司內部的規定,並不是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當月的工資應該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原單位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也同樣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只要員工在職一天,企業就要為其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否則會面臨用工風險,例如員工離職後可申請仲裁,企業將面臨補繳風險;員工離職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企業由於當月未繳社保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月初倉促離職,公司該不該為員工繳納當月社保?

針對小A的情況,公司還是應該為其繳納當月的社保,並在次月辦理暫停繳費。暫停後,小A可以將社保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繼續參保,或者在找到新單位後轉入社保。

月初倉促離職,公司該不該為員工繳納當月社保?

小編在此建議各位HR,如果可以,最好還是員工在職一天就為其繳納一個月的社保,以避免產生相對應的法律風險。但也不是說沒有商量的餘地,可以參考當地社保的扣費繳納時間節點,提前與離職員工進行溝通,再確定是減員還是繼續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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