諡號制度對上層統治者人格的約束作用

諡法制度的確立與個體人格的形成究竟有何關係呢?清人丁浮山雲:“諡法起則人自恥為惡,諡法行則益務好名,蓋制刑所以絕乎小人之路,而制諡所以堅其君子之心”。

從《左傳》、《史記》等史料的記載,我們發現“西周中葉以來,列國君臣以至周天子諡號,多與其人之德行、事業以至考終與否大略相當。

如諡為‘文’者,多彼時所謂令王或有功烈者,晉文侯有寧王室之勳,秦文公有逐犬戎之勞。……魯季文子、臧文仲、齊陳文子、晉趙文子等,皆有令德之大夫。……‘桓’或‘武’者,多為武功昭著之君。……此皆所謂善諡也。”

善諡鼓舞了許多後來的君王臣子建功立業,為時代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諡號制度對上層統治者人格的約束作用

與善諡相對的是惡諡。如“幽”、“厲”等。“諡為‘幽‘者,蓋非令主,且不得其死。周幽王見殺於犬戎而亡其國,魯幽公被殺,鄭幽公為韓人所殺。……諡為‘厲’者,皆有昏德或不終者,周厲王放於彘,齊厲王暴虐見殺,宋厲公殺君自立……”

惡諡給人以警鐘長鳴,讓後來者引以為戒,因為“名之曰幽、厲,雖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也。”

從西周至春秋之際,給諡對象有周王、貴族、士人。這些人是統治集團的中堅,他們言行的好壞直接影響著一朝一姓的興衰,由於諡法制度的實施,多少對他們的不良行為有一些限制作用。

尤其是在春秋時期,諸侯之諡由大臣和公子議定,這種“子議父,臣議君”的制度對諸侯行為的自律和內省起到了積極作用。

諡號制度對上層統治者人格的約束作用

如《左傳》襄公十三年所記楚共王諡號之事就是鮮明的一例。

楚子疾,告大夫曰:“不穀不德,少主社稷。生十年而喪先君,未及習師保之教訓而應受多福,是以不德,而亡師於鄢;以辱社稷,為大夫憂,其弘多矣。若以大夫之靈,獲保首領以歿於地,唯是春秋窀穸之事,所以從先君於禰廟者,請為‘靈’若‘厲’。大夫擇焉。”莫對。及五命,乃許。

秋,楚共王卒。子囊謀諡。大夫曰:“君有命矣。”子囊曰:“君命以共,若之何毀之?赫赫楚國,而君臨之。撫有蠻夷,奄徵南海,以屬諸夏,而知其過,可不謂共乎?請諡之‘共’”。大夫從之。

楚子臨終之際對自己一生的總結十分謙遜,只言過失不言成就,五命大夫要定諡於“靈”若“厲”,體現了楚子的真心,其背後的用意或許是給後代子孫作個示範,告誡他們生時不慎行,亡後背惡名,如果每位繼承人都懷有畏懼之心地執政,楚國的江山豈不就永保萬年了嗎?

諡號制度對上層統治者人格的約束作用

​諡法制度是後人根據先人生前的行為對先人的一生做一概括的善惡評價,這種作法讓一些有覺解的天子、諸侯、卿大夫明白,人生在世不只是追求生時的榮華富貴,更要想到死後應有一個千古流傳的好名。

所以諡法制度對上層統治者自覺約束不良行為,追求完美人格起到了積極的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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