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小知課堂|路演「ppt」維權之路

荔小知课堂|路演“ppt”维权之路

知名電商企業的“路演PPT”和規章制度,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為了經營管理的需要,知名電商企業立某公司製作了“化妝品行業標準”、“家紡行業標準”、“錯發、漏發監控及處理方案”、“第三方驗貨流程”等一系列企業規章制度。在公司上市過程中,立某公司還製作了“立某公司路演PPT”。

因發現由被告華某公司、李某共同創作,石某出版社公司出版發行,當某網絡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一部圖書中,使用上述規章制度和“路演”PPT中的圖形,立某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上述四被告訴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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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灣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立某公司的上述規章制度的內容看,其本身是依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部門規章,結合電商平臺實際情況製作的,是關於公司經營過程中或內部管理中與相對方之間的行為規則,其表達方式較為有限,上述規章制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其他類型的作品範疇。而被控侵權圖書中使用“路演PPT”的圖片問題,相關圖片雖包含有文字、數字等,但主要以圖形作為表達方式,並體現了一定的獨創性,應屬於圖形作品,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一。石某出版社公司作為專業出版機構未舉證明其對圖片來源盡了合理注意義務,其行為侵害了立某公司享有的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當某公司也應立即停止銷售涉案圖書。

一審判決後,雙方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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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話你知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對於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判定,關鍵要審查該規定是否具有獨創性,即是否具有獨特的表達方式且不損害公共利益。具體到本案,立某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是依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部門規章製作的,準確而簡潔的表達方式尤為有限。如果允許這些規章制度的表達方式享有著作權,則意味著其他人在碰到相同問題時不能使用相同的表達方式,這實質是對思想形成壟斷,違背著作權法的本意。故對此表達方式有限或獨創性有限的文字表達,不宜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而立某公司製作的PPT,以圖形作為表達方式,並體現了一定的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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